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
客服設為首頁 |
由直接融資型向間接融資型轉變,區域金融風險加速聚集
□記者 王攀 商意盈 來建強 廣州 杭州 福州報道
一方面是民間借貸行為不斷增多、借貸金額持續攀升,一方面是借貸糾紛快速增加、金融風波頻頻發生。《經濟參考報》記者在民營經濟發達的浙、粵、閩等地採訪時感到,受經濟形勢和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當前東部沿海民間借貸正從以往的“直接融資型”向“間接融資型”轉變,問題日益暴露,導致潛在的區域金融風險加速聚集。
有關專家和企業人士呼籲,“變形”中的民間借貸直指當前我國法律空白,而確立民間融資的法律地位,使民間融資逐步“陽光化”,已是化解金融風險、保障民營中小企業生存土壤的要務。
民間借貸三“變形”
浙粵閩三省是我國民營經濟最為集中的區域,也是民間借貸活躍的區域。民間金融活動在支持民企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發展中,曾發揮了很大的積極作用。然而,當地有關專家和企業人士普遍認為,2011年以來,這些地區的民間借貸均呈現較為明顯的“變身”趨勢,進而導致民間金融市場風險的集聚和大面積爆發。
“變形”一:民間金融活動的資金需求發生“變形”導致資金需求迅猛增長。長期研究民營經濟和金融問題的浙江大學社會科學學部主任、經濟學教授史晉川説,我國民間金融活動歷史悠久,形式多樣,但總體而言,資金的主要用途是以消費和小本商業經營為主,“而金融危機特別是2011年以來,受宏觀政策和金融環境限制、影響,絕大部分民間資金被用於企業的流動資金甚至是固定資産投資的資金。資金用途的變化使得民間金融活動的資金募集規模迅速擴張,民間金融組織的單筆融資規模也隨之急劇擴大。”
上個世紀90年代初就投身商海的浙江台州市造船業協會會長、台州楓葉船業有限公司董事長葉岳順對此有深刻體會。他説,以他所在的台州造船業為例,“幾乎九成九都依靠民間資金,有的企業甚至能在短時間內募集上億資金用於租船臺、買材料。但是這種幾乎不受任何抑制的資金流入在以往是不可想象的。”
“變形”二:民間借貸的收益“變形”導致借貸資金向暴利取向轉變。廣東省金融辦地方處相關負責人向記者介紹説,從珠三角民間借貸的歷史上看,民間借貸資金主要是用於滿足日常需要,往往與企業的經營週期和銀行貸款週期具有一定的配套性,但根據當前了解的情況,民間借貸資金由於被大量用於企業貸款到期的週轉、企業註冊資金的墊資,導致借貸期限大大縮減,而隨著借款期限的縮短,利率敏感性也降低,推高了民間借貸利率,民間借貸的風險隱患大大增加。
福建泉州農商行行長蘭可雄説,這種趨勢在浙粵閩地區都有相當的普遍性,“民間借貸資金的最大特點就是求快,利率高低反而是其次,這也就給高利貸甚至‘暴利貸’提供了空間”。
“變形”三:資金提供者和使用者身份“變形”導致金融性質發生本質變化。浙江工商大學金融學院院長錢水土説,民間借貸的傳統特點是資金提供者和使用者往往“合一”,借錢人與用錢人相識、相知,然而,根據該院對300多家企業和民間借貸關係的調查發現,當前浙江等地民間借貸的資金使用者和供應者越來越分離,不僅關係日漸疏遠,有的甚至接近傳銷式的“金字塔”模式,起初的資金提供者幾乎完全不知道資金的流向,這就導致民間借貸的性質從以往的直接融資為主向間接融資為主發生轉變,引發的金融風險也在加速聚集。
呈現“風險傳遞”特徵
值得注意的是,《經濟參考報》記者在廣州、溫州等地採訪了解到,民間借貸在“變形”的同時,也顯著呈現“風險傳遞”特徵,值得高度警惕。
記者採訪了解到,兩地民間借貸呈現出越來越明顯的“高利貸”特徵。溫州市中院民二庭庭長鞠海亭説,儘管存在種種掩蓋和規避行為,但該院調查仍發現部分案件的借據明確載明是高利貸,還有相當部分案件極有可能屬於高利貸。其中,該市鹿城法院涉及到高利貸及疑似高利貸案件比例達到90%,有的月息高達7分到10分;廣州中院法官莫芳説,該院民間借貸案件中牽涉高利貸的比重也在不斷增長,案件審理難度持續增大。
此外,民間借貸“證券化”特徵顯現。鞠海亭介紹説,和以往民間借貸借條簡單、粗糙相比,現在很多借條“都格式化了”,不僅出現專門用於法律訴訟的“陰陽借條”現象,部分借條還出現了寫明本金數額、債務人簽章,但利率約定和債權人姓名均“留白”的特殊情況,“等於這個借條可以任意流通、轉讓,平時利息支付按照雙方口頭約定,一旦發生糾紛則填寫符合法律規定的利率向法院起訴,進一步增加了金融風險。”
與此同時,記者了解到,融資仲介機構從業人員深度介入民間借貸情況顯著。廣州中院民二庭副庭長張漢華説,從廣州情況看,目前民間借貸案直接牽涉到銀行不是很多,但涉及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的案件數量則暴增,“且一起訴就是多家企業牽涉其中的‘批量型案件’,這在以往是很少見的”;溫州方面介紹説,該市龍灣法院審理的案件中,約有三分之一的案件有擔保公司身影,往往借據是格式合同,且註明現金交付,利息空白或很低,為繞開“不能從事民間借貸”這一法律禁區,還往往以擔保公司內部人員或直接關係人名義出借,風險隱患重重,亟待從立法層面對擔保公司等仲介機構進一步加強監管。
亟待“陽光化”
民間借貸“變形”,最直接衝擊的就是傳統的執行和監督模式失效。史晉川説,傳統民間金融市場賴以有效運行的基礎,是基於直接融資模式的“人格化合約執行機制”,依靠熟識人際關係和實時掌握資金、資産動向來維持,但民間金融市場發展到當前這種“變形期”,必然導致傳統的人格化合約執行機制失效,資金被挪用、轉借情況頻頻發生。
舊的機制失效,適應新形勢的法律機制卻近乎空白,使得“變形”民間借貸更容易走上失控道路。錢水土分析認為,從世界範圍來看,中小微企業發展都和民間借貸密不可分,發達國家都經歷過對民間借貸法律化、“陽光化”的歷程。“在當前這種‘變形期’,應通過制定放貸人條例等法律規定,明確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主體,以及民間借貸活動範圍和民間借貸活動方式,將民間借貸活動納入法律規範。”
專家和企業人士普遍認為,民間借貸的法制建設必須是許可和監管同步進行、缺一不可的穩健過程。史晉川建議,應將民間借貸活動嚴格限制在不涉及吸收儲蓄存款的借貸活動範圍內,同時嚴禁民間非法吸儲活動。對於涉及吸收儲蓄存款的民間借貸,應通過鼓勵民間資本組建小型商業銀行或合作金融組織加以規範發展。此外,在通過法律規範民間金融借貸活動的同時,對於民間金融市場的資金價格———利率的管制也應相應放鬆,更多地讓金融市場的供求關係來調節金融市場的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