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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天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中,《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下稱《綱要》)獲得通過。這個《綱要》,是對現有社會保障體系框架的修繕,是社保體系制度建設又一個進步。“十二五”期間社保事業的發展,有了更明晰的制度保障。
完善社保制度,意義毋庸置疑。但在現實的國情下,要提升社保水平,也確實任務艱巨。總體而言,目前城鄉社會保障發展還很不平衡,農村地區明顯滯後,一些基本保障制度覆蓋面較窄。社保體系的建設,既面臨著注重保障公平的考驗,又要為應對人口老齡化而未雨綢繆。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的部署,“十二五”期間,社保領域將在推進制度建設、加快城鄉社會保障統籌、擴大社會保障覆蓋範圍,以及逐步提高保障標準等方面著力。這自然是與“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相互呼應的。如果連“基本”都保障不了,“覆蓋”面不能得到拓寬,所謂保障社保公平自然會是一句空話。
從方向來看,《綱要》的目標是清晰的,既結合了現實國情,又寄託了一份社會理想。司馬遷有雲,“制國有常,利民為本”,朱熹則稱,“國以民為本,社稷亦為民而立”——完善社保,當然是有助於“民固邦寧”之舉。社保領域也確實需要“補課”,需有更高的追求。
觀察《綱要》,這其中大有補“短板”的意味,謀求的是建立水平適度、持續穩定的社會保障網。何謂“短板”?即是在追求社會基本保障服務的均等化理想下,社保體系暴露出的薄弱環節。無疑,當前社保領域的薄弱環節甚多,唯有將諸多“短板”逐漸補齊,才能償還歷史欠債,提升社保水平。
比如,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就是一塊“短板”,也一直是一個具有歷史因素的現實難題。社會保險關係接續難,不僅限制了勞動力充分自由流動,侵害了參保職工的基本社會保險權,也充分暴露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存在明顯的缺陷與不足。
幾年前,相關中央文件就提出制定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接續辦法。很遺憾,在現有社保體系“劃疆而治”的分割局面下,這一難題並未得到很好的解決。此次《綱要》再一次提出,要建立有效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制度,也是表明,任何艱難的改革,包括社會保障領域,都須無可回避地直面難題。同時,設計出更具操作性、平衡各方利益的方案,是解決此問題的關鍵之一。
觀察《綱要》,也可以發現,在完善社保方面,量力而行的原則顯得相當重要。社會保障屬於上升且難有止境的剛性需求。當制度安排嚴重缺失時,有一份基本保障是最突出的需求;當制度逐步健全後,提高待遇水平的需求會強烈起來。這樣的情形,在當前表現得尤其明顯。不同收入水平的地方對社保水平的期望值並不一樣。
在這個過程中,應力求對個人社會保障水平和各地社保基金實行一定程度的“削峰平谷”。城鄉社會保障需要統籌,這是“廣覆蓋、保基本”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意味著城鄉、區域、群體之間的差距應逐漸縮小。該補的須補上,不切實際的要求,則須考慮量力而行的原則。如果把保障標準定得過高,財政壓力大,城鄉居民繳費有困難,保障面也就難以擴大。
當然,《綱要》是就社保談社保,不可能將社保事業納入到更廣的視域中來考量。然而,社保事業的發展,社保體制的完善,又與其他命題緊密相關。比如,社會保障全國統籌逐步實現的過程,也是整個中國社會地區收入差距不斷縮小的過程。如果地區間收入差距持續擴大,而不是相反,則城鄉社會保障的統籌很可能步履蹣跚。換句話説,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實質是對社會財富進行“二次分配”的重要組成部分。社保基金的積累,也需要提高國有資本劃轉社保的比例,不如此,社保制度建設再完善,也可能陷入“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窘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