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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財政部4月17日公告稱,已于近日印發《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要求銀行、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的一般準備餘額原則上不得低於風險資産期末餘額的1.5%,此前對這一比例的要求僅為1%。該辦法同時提高了信貸資産的標準風險系數,將於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該辦法在銀行業利潤快速增長、風險資産規模擴張迅速的背景下出臺,主要目的是增強金融企業風險抵禦能力,提高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的前瞻性,發揮動態撥備緩衝財務風險的逆週期調節作用。
修訂後的辦法在一般風險準備餘額佔風險資産期末餘額比例上的要求有所提高,同時為了防止貸款五級分類不真實造成的撥備計提不充分,引入了標準法下潛在風險估計值計算,並增加了非信貸風險資産的一般準備計提要求。
一般風險準備從凈利潤中提取,是在扣減已計提資産減值準備之後的準備金,用途是部分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在會計科目中屬於所有者權益中的一部分。目前,商業銀行整體上能夠達到計提要求,此次準備金比例的上調對銀行利潤影響有限,造成的變動只體現在未分配利潤和一般準備金的科目餘額分配上,對銀行損益表沒有實質性影響,亦不會造成資本充足率中資本凈額的變化。(中債資信 王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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