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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銘:部分退市條款需更嚴厲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2日 08: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經網-每日經濟新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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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承諾今年上半年推出滬深主板退市制度,顯然監管部門沒有食言,儘管目前還只是一個徵求意見稿。與現行的退市制度相比,無論滬市還是深市,經過調整後的方案都新增了不少的條件。但總體而言,有些條款還存在缺陷,有些退市條款的缺失嚴重則令人失望。

  從徵求意見稿來看,毋庸置疑,新版本雖然比老版本更為嚴格,但與創業板退市制度相比,則明顯要寬鬆得多。

  與創業板退市制度類似,滬深主板退市制度均擬引入一定時期內成交量與收盤價的考核指標。比如,如果滬市上市公司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或“連續3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的情形,其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這樣的條款幾乎是形同虛設,畢竟上市公司完全可以通過“暗箱操作”的方式來規避退市。

  在營業收入方面,滬深兩交易所也均推出了“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考核指標,筆者以為該條款值得商榷。一家上市公司,其營業收入一般由主營業務收入加上非主營業務收入構成。即使是深市中小板公司,如果其年主營業務收入低於1000萬元,這樣的公司繼續混跡于市場已經沒有意義,更不可能為投資者帶來回報。而且,僅僅只以營業收入作為考核,上市公司大可以在地方政府的呵護下做一筆“轉手”生意,其營業收入就可超過1000萬元。因此,建議將“營業收入”改為“主營業務收入”。

  一季報顯示,滬深兩市每股凈資産為負值的上市公司達35家,連續兩年凈資産為負值將終止上市的條款,無形中有利於將這些資不抵債的公司“掃地出門”。而創業板退市制度規定,如果在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年末凈資産為負的情形,上市公司亦將被終止上市。筆者以為,鋻於目前A股市場上市公司包裝粉飾、虛假信息披露氾濫成災的現實,有必要將創業板追溯調整退市的條款“移植”到滬深主板。

  滬深主板退市制度最令人失望的莫過於兩個方面:一是仍然支持暫停上市公司的資産重組行為;二是對於像綠大地這樣造假上市行為,退市機制嚴重缺失。A股市場投機行為猖獗,內幕交易橫行,與監管部門允許上市公司實施資産重組不無關係。市場上死不退市的僵屍公司比比皆是,同樣與其能夠借助於資産重組“起死回生”密切相關。在對待暫停上市公司問題上,創業板不支持其通過資産重組重新上市的舉措,無疑更值得主板借鑒。

  而監管部門在《關於進一步加強保薦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意見》中強化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既是市場發展的需要,更是近幾年新股次新股頻現業績“變臉”,包裝粉飾造假上市大行其道的必然結果。但在滬深主板退市制度徵求意見稿中,對於造假欺詐上市者的處罰,與創業板一樣,卻沒有絲毫的提及。

  A股市場的退市機制,重在維護公平,重在擇優汰劣,更重要的在於維護中國資本市場與廣大投資者的利益。離開了這一基本點,其功能與作用都會被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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