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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上海4月29日電2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關於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
根據該方案,上交所上市公司新增了8條退市條件:分別是關於凈資産和營業收入的退市條件、關於非標準審計意見的退市條件、關於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成交價格的退市條件。
按照現行《股票上市規則》,目前上交所上市公司主要退市條件包括:(1)最近年度連續虧損;(2)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3)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4)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5)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6)宣告破産;(7)公司解散。
《方案》在上述條件的基礎上,結合監管經驗,借鑒境外市場的退市規定,調整和增加了部分退市條件,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退市標準體系。
此外,根據現行《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也可以根據自身業績情況以及發展需要,主動提出退市申請並終止上市。
為做好退市銜接安排,《方案》從兩個方面建立相應的退市風險釋放機制。一是完善現行的特別處理風險警示制度,在上交所上市公司中建立風險警示板,將重大風險公司與其他主板公司進行板塊區分,根據風險警示的需要增加交易限制措施,實行與主板不同的交易安排。二是設立退市整理板,為已被決定退市的公司提供30個交易日的股票轉讓安排,公司股票應在30個交易日結束後終止上市。(記者沈而默、潘清)
4月29日,深交所發佈《關於改進和完善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內容顯示,深交所將改進恢復上市的條件和程序。一是針對公司暫停上市後長期“停而不退”的現象,為避免部分公司通過不當操縱資産重組或重整程序拖延和規避退市,擬嚴格公司申請恢復上市的程序,明確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後補充提供其恢復上市申請材料的時間累計不得超過30個交易日。
二是為遏制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後通過各種方式規避退市,擬完善上市公司恢復上市的審核標準,參照首次公開發行和再融資的計算方法,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孰低作為盈利判斷標準。同時,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後,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深交所將不受理其恢復上市申請。(記者武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