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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發行改革指導意見對意見稿做了五方面修改和完善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8日 20: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監會網站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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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市場各方對《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本次正式發佈的《指導意見》作出了哪些修改調整?

  答:從反饋意見情況來看,市場各方的意見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1)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規 范的公司治理和內控制度是保障發行人積極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把握好發行“入口關”的基礎和前提。建議進一步強化發行人和相關仲介機構對公司治理和內控制度 建設的責任。(2)會計師的誠信自律、客觀公正對於防範財務虛假披露行為,提升信息披露質量至關重要,應進一步明確對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從事審計等 相關業務的執業要求。(3)建議明確規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在獲得批文後在有效期內自主選擇適當時機啟動發行。(4)行業市盈率應更多是詢價和定價的參考,不應該成為指導價,應該細化並明確超過行業市盈率定價的信息披露要求。(5)《指導意見》對違法違規行為缺乏針對性處罰措施,應對不同違法違規行為相對應的監管處罰措施進行細化和具體化,使懲戒更具有操作性和威懾力。

  根據反饋意見的情況,我們對《指導意見》作了相應的修改完善:(1)進一步細化並明確會計師事務所的職責要求;(2)對發行人公司治理結構提出進一步要求;(3)明確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在核準批文有效期內自主選擇發行時間窗口;(4)進一步明確在發行價格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採取其它方法定價的比照執行)的情形下,發行人需要補充披露信息的內容及程序;(5)進一步明確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從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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