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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前信託持股放行未定 信託資金難大量入市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6日 07: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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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5日,接近監管高層的人士對本報透露,銀監會和證監會高層通過洽商,對重啟信託計劃開設證券投資賬戶達成共識。同時,兩部委還在溝通放行IPO前信託計劃持股的可行性。“前者已經確定,後者還存在不確定性。”

  此外,兩部委的互動還存在巨大的想象空間。比如證監會希望引進銀行理財資金投資股票市場,證監會欲做大公司債市場,推出中小企業私募債等新品種,都有賴於債券市場投資主力,大量項目源的提供者——商業銀行的支持。

  銀監會和證監會的溝通看來正變得更加順暢。這種互動一定程度上源於兩會主席的職業經歷。“銀行係出身的郭樹清,非常清楚銀行業參與資本市場建設的重要性,而原證監會主席尚福林,對證監會的訴求更是了然于胸。”接近監管高層的人士説。

  信託公司有望率先成為這種良性互動的受益者,這個“天然混業”的金融機構,此前被禁止在證券市場開戶,事實上也被排斥出Pre-IPO投資市場。

  信託資金短期不會大量入市

  2009年7月,由於數家信託公司開設“拖拉機”賬戶(即一個信託計劃開設多個證券投資賬戶)打新股,被指與散戶爭利,干擾新股發行體制改革,證監會叫停了信託計劃開戶。

  郭樹清履新證監會主席後,致力於引進各類機構投資者。目前,公募基金規模持續萎縮,信託公司是“唾手可得”的機構投資者。銀監會推動信託公司資産管理業務發展的訴求,與證監會引進機構投資者的訴求相吻合。

  不過,一位信託公司高管表示,短期內,信託公司募集大量資金投資股票市場並不現實,除非迎來牛市。“現在的主要問題不是信託公司沒法開戶,而是大市不好,投資者不願意給錢。”

  事實上,在開戶被叫停期間,信託公司已經有一些“變通”的辦法。一是用以前的“老賬戶”,二是用有限合夥企業開戶,三是用“傘形信託”模式,在一個主賬戶下面挂若干個虛擬的子賬戶。

  在開戶叫停前,信託公司用信託計劃開設了不少賬戶,這些賬戶在對應的信託計劃到期結束後,並未被登出,而是可以被新的信託計劃使用。

  因而,獲悉信託計劃開戶將重啟的消息,一些擁有數百上千“老賬戶”的信託公司反而高興不起來,因為這意味著賬戶不再是稀缺資源。

  此外,部分信託公司在信託開戶被叫停期間,用自己可控制的關聯企業作為GP(一般合夥人)成立有限合夥企業,信託計劃募集資金充當LP(有限合夥人),同樣實現了投資于股票市場。

  不過,有限合夥企業的維持需要一定的成本。每一個有限合夥企業都要單獨在工商局註冊,要做一套單獨的賬。並且,有限合夥企業的稅務成本不可忽視,需要按照投資收益繳納營業稅。

  每一個有限合夥企業都要有單獨的註冊地址,一家信託公司往往管理上百隻證券投資信託計劃,這使得一些信託公司辦公場所貼滿了有限合夥企業的工商執照。“每個員工的工位貼一張,只差要貼到衛生間的墻上,見者無不感慨。”一位業內人士説。

  因而,對於缺少老賬戶,採用有限合夥企業開戶的信託公司而言,信託計劃重啟開戶,可以節省不少人力物力和稅收成本。

  信託計劃開戶重啟後,信託公司投資股票市場將不再有實質性障礙,投研能力成為關鍵。

  目前,信託公司投資股票市場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完全的自主管理,自己建立投研團隊,募集資金投資股票;二是“陽光私募”模式,信託公司發行信託計劃募集資金,開立賬戶,負責操盤,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即私募)選股,進行投資決策,將交易指令發送給信託公司執行。另外,還有介於這兩者之間的“FOF”(fund of fund)産品,信託公司發行信託計劃募集資金,分散投資于若干只陽光私募,並動態調整投資比例。

  “在陽光私募産品中,信託公司主要是提供了一個合法的通道,以及估值、清算等後臺服務,要想在股票投資上有所作為,還是要致力於建立自己的投研能力,人才是關鍵。”上海一家信託公司的高管認為。

  IPO前信託持股放行爭議

  “信託公司最大的期待是證監會能放行IPO前信託持股,為信託公司發展PE業務創造條件。”北京一家信託公司高管認為,由於證監會的限制性規定,使得作為正規金融機構的信託公司,從事PE投資業務反而不如一些資質欠佳民間基金管理公司有優勢。

  而PE投資正是信託公司未來主要的業務方向之一,信託公司募集資金有優勢,夯實投資管理能力後,有望成為PE市場上最有力的競爭者之一。

  銀監會洽商證監會 信託開戶重啟在即

  遺憾的是,目前信託公司做PE投資,雖未被禁止,但是無法享受到被投資企業上市的資本溢價。按照證監會審批IPO的慣例,有信託計劃持股的,要求一律清退,否則不予通過。

  信託公司對強制清理信託持股不滿,但證監會也有可信的理由。一位投行人士表示,首先,若允許IPO前信託持股,可能變相突破企業上市前股東人數不得超過200人的規定,因為一個信託計劃後面可能有幾百個投資者人;其次,可能助長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灰色行為。信託計劃後面到底是誰,不容易搞清楚。

  不過,前述北京的信託公司高管認為,證監會若有決心放行,可以要求信託公司披露信託計劃的具體受益人,信託公司徵得受益人同意後(不同意的可轉讓受益權),可以披露。

  在計算股東人數時,一個信託計劃到底算一個股東,還是按信託計劃的受益人數計算,是一個頗具爭議的問題。從信託公司的角度看,根據《信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信託計劃的法人地位已經確立,一個信託計劃和一個企業是平等的法人主體。證監會則擔心,信託計劃的設立非常方便,以後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擬上市企業,都可以通過信託來規避監管。

  “正是由於這些複雜的原因,兩會尚未完全達成共識,如果這些爭議得到有效解決,放行還是可能的。”前述接近監管層的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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