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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良宜:PE浮盈稅之荒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5日 08: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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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報道稱國稅總局尚未出臺的《合夥企業及合夥人所得稅實施辦法》將對私募股權基金(PE)徵35%~40%的浮盈稅,計稅時點為被投資企業IPO之日。筆者對私募股權有所涉獵,對浮盈稅一説深感荒謬,故著此文蹚一蹚渾水。

  需要解釋的第一個問題是,PE基金有沒有適用的稅收原則?答案是肯定的。目前國內PE採用的組織形式主要有有限合夥制、信託制和公司制。《合夥企業法》、《信託法》和《公司法》分別對三種形式的PE納稅進行了規範。其中,有限合夥企業和信託為免稅主體,基金本身並不繳納任何所得稅,而公司制基金則適用企業所得稅。有限合夥制PE採用“先分後稅”的計稅原則,基金本身不繳納所得稅,但投資者應為其在基金財産中的增值部分繳納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收益來源一致,不同投資者因為身份不同,適用的稅率是不一樣的。舉個例子,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等社保基金(國外稱養老基金)屬於非稅主體,所以它們在有限合夥基金中獲得的收益不應繳納所得稅。而如果投資者為企業,其投資收益應適用企業所得稅法,一般為25%,個別有稅收優惠的地方可能更低(如重慶為15%)。目前各地政府在PE稅收政策上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個人投資者的所得稅水平上。上海規定個人投資者作為合夥人應適用個體工商戶的稅率,為5%~35%,而其他地方多數統一按紅利和利息所得適用稅率課徵,稅率為20%。

  筆者以為,國稅總局的《合夥企業及合夥人所得稅實施辦法》即便有新規定,恐怕也只能針對個人有限合夥人的稅率進行規範。即便如此,40%的稅率也是荒謬的。

  第二個需要討論的問題是:IPO浮盈是否應課稅?所謂IPO浮盈,指的是所投資企業的IPO價格與其入股成本相比較。在這個指標上,中國私募股權業近幾年來取得的收益確實驚人。根據清科創投的統計,2009~2011年中國境內A股市場上私募股權取得的平均回報倍數分別為6.24、11.13和8.22倍。2012年第一季度雖然市況較差,仍然超過4倍。而中國私募股權基金的平均持倉時間低於4年,因此稱得上暴利。

  這樣看來,對暴利徵稅似乎是理所應當的,但筆者以為不然。

  要知道PE投資企業的上市概率並不高。國外創投的一條經驗法則是,每100塊錢的投資,大概有5塊錢産生的收益佔到整個基金收益的80%,50塊錢能夠持平,其餘投資都打水漂了。

  雖然過去3年業績輝煌,但私募股權業的境況是有波動的。以過去三年都在清科創投排名第一的深圳創新投資集團為例,從2000年創立至2012年3月,該公司共投資了416家企業,而其中上市的企業數量目前只有70余家。如果從全行業的數據來看,2012年中國私募股權投資案例數高達2200宗 ,同期私募股權支持的上市企業只有171家。從過去一年的數據來看,一方面IPO通道逐漸收窄並且市盈率不斷降低,另一方面新基金不斷涌入,目前已超4000家。

  從某種意義上説,創業投資和成長資本(中國PE的主要形式)是賭概率的行業,需要分散風險。上市項目帶來的盈利要彌補失敗項目的虧損。這也是過去20年創造了蘋果、谷歌和Facebook等諸多IPO神話的美國創投業平均年收益只有不到15%的主要原因。

  與讀者觀感不同,長期來看,筆者認為PE並非暴利行業。行業的操作慣例是,PE基金計算和分配利潤應按照基金全部投資項目來計算。如果稅務針對盈利的IPO項目徵稅,那麼顯然是不合理的。

  再退一步説,即便要強行徵收,PE基金也無錢繳納IPO浮盈稅。國內外市場針對上市企業原始股都設定了180天至4年不等的鎖定期,IPO之時,PE的利潤只是紙面上的,並無現金來繳稅。

  綜上所述,PE浮盈徵稅的不合理之處甚多,可能性很小。(作者單位:北京大學經濟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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