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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星化學(600319)公告,公司于4月23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下發的《責令改正決定》,決定指出,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未及時公告重大對外擔保;未及時對票據貼現款的損失風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未及時公告停産情況三個問題。
決定指出,2010年8月,亞星化學控股股東亞星集團與深圳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向深圳某公司借款1億元,借款期限為2010年8月-2011年2月。但公司在未履行相應審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下為該筆借款提供了保證擔保,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2011年4月,亞星集團、深圳某公司及星興化工(亞星集團持有該公司50%的股權)三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亞星集團在2011年底前償還借款本息,星興化工作為擔保人為該筆借款承擔擔保義務,亞星集團將持有的星興化工的股權質押給深圳某公司。截至目前,亞星集團僅償還借款700萬元,公司的擔保責任尚未解除,公司對上述事項未按規定進行披露。
2012年3月,亞星化學向亞星湖石簽發銀行承兌匯票6000萬元。亞星湖石將上述票據背書給浙江某公司進行貼現。截至目前,尚有近3400萬元票據貼現款未追回,存在損失風險。亞星湖石已就該事項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但公司未將該事項及其可能在亞星湖石産生的損失及時公告。
另外,2012年3月中旬起,公司原廠區7萬噸CPE項目已陸續停産,進入搬遷狀態。截至目前,公司未針對該事項履行信息披露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