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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第一案終審東星再敗訴 稱將繼續申訴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3日 10: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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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4月22日從東星集團新聞發言人蘭劍敏處獲悉,其已經收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寄出終審判決書,法院駁回東星集團的上訴,此案二審敗訴結果落定。

  判決書顯示,二審法庭最終將民航中南局2009年3月對東星航空作出的停飛決定判定為行政強制措施。

  按有關法規,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依法對生産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包括“對檢查中發生的事故隱患,應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産停業或停止使用”在內的職權。廣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民航中南局及其派出機構民航湖北安全監督管理局在對東星航空的持續監督過程中,發現該公司存在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和安全運行模式,超時飛行、違規放行等事件頻發,飛行人員隊伍不穩定,專業技術人員嚴重不足,安全投入不足,航材儲備嚴重缺乏,維修管理混亂,拖欠飛行員工工資等嚴重危及飛行安全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在民航中南局多次責令整改後仍未改善。

  對此,在此案的兩次審理中,東星集團始終認為儘管承認當時存在一系列經營管理問題,但這些並不至於受到停飛處理。2008年末,由民航局作出的年度安全檢查報告中,雖然對東星航空提出了多達32項的整改要求,但總體評分依然高達94分,符合運營要求。

  東星集團認為,2009年的“停飛令”直接原因是武漢市政府向民航中南局發出的《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停飛東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東星集團認為這樣的“停飛令”並無法律依據。

  但二審法院認為,民航中南局對東星航空作出的“停飛令”強制性措施事實清楚、適用法律依據正確。依此,廣州中院最終駁回東星航空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原判。

  對於上述審判結果,蘭劍敏表示將繼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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