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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斥未履行保薦人職責 兆豐資本遭釘牌兼罰4200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3日 0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香港商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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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林啟健報道:證監會昨日發新聞稿指出,經調查發現,兆豐資本(亞洲)有限公司未有就內地布料生産商——洪良國際(946)于2009年的上市申請事宜履行其保薦人職責,撤銷其牌照,禁止其再為機構融資提供意見,並罰款4200萬元。這是證監會歷來最高的罰款。兆豐資本則否認對其錯失的一切指控。

  繼證監會在高等法院展開對洪良的法律程序,指洪良在2009年12月14日的招股章程中披露嚴重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後,證監會就兆豐資本作為洪良上市申請的唯一保薦人所採用的常規及程序作出調查。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兆豐資本未有履行其保薦人的職責。

  創下歷來最高罰款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表示,兆豐資本未有履行其作為保薦人的職責,令監管機構未能恰當地評估洪良是否適合上市,且危害投資大眾的利益。他指出,鋻於保薦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這些失誤必須嚴加對待。證監會對兆豐資本作出的處分,充分表示證監會強烈譴責該等失誤。

  據調查結果所得,兆豐有多項失誤。首先,針對洪良集團的顧客、供應商和特許經營商作出盡職審查對評估洪良集團業務表現的真確性至為重要。然而,兆豐資本的盡職審查不足亦未達標。例如兆豐資本與供應商和顧客填寫的問卷中遺漏了與洪良集團交易數據等重要資料;兆豐資本亦未有跟進遺漏了的資料。

  其次,兆豐資本針對洪良集團的供應商、顧客和特許經營商的盡職審查工作中重要範疇的資料均來自洪良,並未經過獨立的審察。例如兆豐資本允許洪良提出兆豐資本不應直接聯絡洪良集團的供應商、顧客和特許經營商的要求。因此,所有訪談均由洪良安排,並於洪良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兆豐資本否認一切指控

  調查又指,兆豐資本未有充分地以文件載明其盡職審查工作的計劃和工作的重要範疇,以及大部分盡職審查工作在未有充分的監督下由兆豐資本內初級和經驗不足的員工處理。同時,鋻於兆豐資本所進行的盡職審查工作出現上述眾多明顯失誤和不足,兆豐資本未有作出合理努力確保在洪良的上市申請過程中向香港聯交所提供的所有資料沒有遺漏關鍵資料,似乎違反對香港聯交所作出的承諾。再者,兆豐資本向香港聯交所作出的多項聲明,例如其有作出合理盡職審查的查詢,似乎亦不真實。

  證監會並未發現兆豐資本參與任何欺詐行為的證據,亦已考慮到兆豐資本在此之前並沒有任何紀律處分的紀錄。兆豐資本否認對其錯失的一切指控。

  洪良國際于2009年12月24日在港交所成功上市,但三個月後被證監會勒令停牌,證監會指洪良在招股章程中,嚴重誇大公司財政狀況。其後證監會向法院申請凍結洪良的集資金額,向投資者退款。證監會隨後對洪良國際上市申請的唯一保薦人兆豐資本展開調查,目前有關之紀律處分程序已完成,但對洪良上市申請及所有其他相關情況調查仍然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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