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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定下屬門店經理潘震(化名)私下給“黃牛”兌換月餅券,津味(上海)餐飲公司(即“85度C”)解除與潘震的勞動合同,後因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又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95萬元等。
近日,靜安區法院一審判決,由津味餐飲公司支付潘震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5.95萬元;支付潘震兩年未休年假工資7758.62元。
月餅缺貨換成麵包券
2008年9月1日,潘震進入85度C工作,簽署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被聘用為門店經理,每月稅前工資6000元。之後,潘震的職務被提升為區督導,月薪也相應調高至8500元。2011年9月中秋節前夕,因公司備貨不足無法滿足持月餅券的顧客提貨,公司出臺規定,允許顧客憑月餅券至下屬門店兌換麵包現金券。同年9月11日,潘震在字條上簽字,確認他為“黃牛”兌換了價值32964元的月餅券。
當月30日,公司以潘震協助“黃牛”利用月餅券套現32964元,嚴重違反公司《員工手冊》獎懲制度解雇條款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為由,向潘震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
2011年10月20日,潘震到公司簽收該解除通知。公司為潘震辦理了日期為2011年9月27日的退工手續,並支付潘震工資到當月30日。因雙方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雙倍工資及年休假工資發生爭議,2011年10月底,潘震申請勞動仲裁獲支持,裁決由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5.95萬元及兩年未休年假工資7758.62元。
證據不足不構成違紀
今年1月,公司訴至法院,認為該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合理合法,請求法院判令不予支付上述錢款。
法庭上,潘震辯稱與“黃牛”兌換月餅券是事實,但這是依據公司規定操作的。因“黃牛”持有月餅券金額較高,為維持門店正常秩序,才要“黃牛”退至門店後門處兌換,而且兌換給“黃牛”的是麵包券,不是現金。其聲稱該行為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不認可原告訴請。
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字條,證明了潘震與“黃牛”兌換現金券的事實,但潘震操辦此事是在公司規定的範疇內所行使權利,未損害到公司利益,公司更沒有證據證明潘震就此獲取了不正當利益,因此這一行為不足以構成嚴重違紀。
另外,公司舉證考勤記錄證明潘震的工作表現不佳,但潘震表示身為督導一職,在2011年7月前是不需要打卡的。據此法院認定原告與潘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不足,判其敗訴。
特約通訊員 李鴻光 本報記者 宋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