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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旅控股:瑕不掩瑜 規範透明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9日 01: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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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保薦機構核查,報告期內,浙旅控股已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全日制雇工簽署勞動合同。報告期內,浙旅控股已為全日制雇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浙旅控股未能嚴格按照《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員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向社保部門申報員工個人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但其申報並實際執行的員工個人繳費基數不低於當地政策規定的最低繳費基數。

  報告期內,浙旅控股于2010年1月起為全日制雇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浙旅控股未能嚴格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員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向公積金管理部門申報員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但除浙旅控股柳溪江旅遊區2010年1月至2010年6月期間未能按照臨安市關於住房公積金最低繳費基數進行申報與繳納外(符合杭州市區住房公積金最低繳費基數),浙旅控股申報並實際執行的員工個人繳費基數不低於當地政策規定的最低繳費基數。

  報告期內,浙旅控股在勞動用工方面存在法律瑕疵,但浙旅控股員工未曾就該等瑕疵事宜與浙旅控股及其下屬子公司發生勞動糾紛或追究浙旅控股責任;相關勞動、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主管部門也未就該等瑕疵事宜向浙旅控股及其下屬子公司處以行政處罰或追究浙旅控股責任;且控股股東浙江國際旅遊集團有限公司及實際控制人江焰已承諾,就因浙旅控股及其下屬子公司違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相關規定而需要其補繳相關費用,或者造成其損失的,由集團公司及江焰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故該等瑕疵不會對浙旅控股本次發行上市構成實質性障礙。

  據浙旅控股律師核查,報告期內,浙旅控股已按照《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符合條件的長期聘用員工簽署正式的《勞動合同》。報告期內,浙旅控股已為符合條件的長期聘用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浙旅控股未能嚴格按照《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員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向社保部門申報員工個人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但其申報並實際執行的員工個人繳費基數不低於當地政策規定的最低繳費基數。浙旅控股已于2010年1月起為符合條件的長期聘用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浙旅控股未能嚴格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員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向公積金管理部門申報員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但除浙旅控股柳溪江旅遊區2010年1月至2010年6月期間未能按照臨安市關於住房公積金最低繳費基數進行申報與繳納外(符合杭州市區住房公積金最低繳費基數),浙旅控股申報並實際執行的的員工個人繳費基數不低於當地政策規定的最低繳費基數。

  報告期內浙旅控股在勞動用工方面存在法律瑕疵,但浙旅控股員工未曾就該等瑕疵事宜與浙旅控股和/或其下屬子公司發生勞動糾紛或追究浙旅控股責任,相關勞動、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主管部門也未就該等瑕疵事宜向浙旅控股和/或其下屬子公司處以行政處罰或追究浙旅控股責任,且控股股東浙江國際旅遊集團有限公司及實際控制人江焰已承諾就因浙旅控股和/或其下屬子公司違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相關規定而需要其補繳相關費用,或者造成其損失的,由集團公司及江焰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該等瑕疵不會對浙旅控股本次發行上市構成障礙。

熱詞:

  • 控股股東
  • 繳費基數
  • 員工個人
  • 柳溪江
  • 報告期內
  •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 社會保險法
  • 勞動合同
  • 2010年
  • 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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