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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結售匯制度悄然“退市”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7日 16: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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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管局:守風險底線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國家外匯管理局昨天對外發佈説,強制結售匯制度退出歷史舞臺,企業和個人可自主保留外匯收入,外匯管理將在守住風險底線的前提下,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外管局表示,2008年,修訂後的《外匯管理條例》明確企業和個人可以按規定保留外匯或者將外匯賣給銀行。2009年以來,為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提高政策透明度,外匯管理部門大力開展法規清理,共宣佈廢止和失效400余個外匯管理規範性文件。涉及強制結售匯的規範性文件被宣佈廢止、失效或修訂。目前,強制結售匯政策法規均已失去效力,實踐中不再執行。

  計劃經濟時期,由於外匯短缺,我國對外匯收支實行嚴格的指令性計劃管理。1994年1月,我國取消企業進口等經常項目用匯計劃審批,允許企業憑有效單證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1996年12月,我國宣佈實現經常項目可兌換,對經常項目對外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但企業出口等外匯收入原則上仍應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外管局還提到,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我國涉外經濟快速發展,國際收支的主要矛盾逐漸由過去外匯短缺轉為外匯儲備增長過快。2001年起,我國通過改進外匯賬戶開立和限額管理,逐步擴大企業保留外匯自主權:

  ■ 放寬企業開立外匯賬戶保留外匯的條件。2001年,允許符合年度出口收匯額等值200萬美元以上、年度外匯支出額等值20萬美元以上等條件的企業,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後開立外匯結算賬戶,保留一定限額的貨物出口、服務貿易等外匯收入。2002年,取消開戶條件限制。2006年,進一步取消開戶事前審批。

  ■ 提高外匯賬戶內保留外匯的限額。2002年,賬戶限額為企業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20%。2004年,提高到30%或50%。2005年,進一步提高到50%或80%。2006年,改變之前僅按收入核定限額的方法,按照企業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80%與經常項目外匯支出的50%之和核定限額,企業可保留的外匯限額進一步提高。2007年,取消賬戶限額管理,允許企業根據經營需要自主保留外匯。

  業內人士認為,隨著涉外經濟的發展,外匯管理部門適時調整並廢止了強制結售匯制度,體現了外匯管理與時俱進、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的理念和宗旨。外管局承諾,未來,外匯管理將在守住風險底線的前提下,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積極服務實體經濟發展。(記者 談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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