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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美容業三大陷阱:美容消費嚴防大額預付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7日 14: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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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美容是一件再普通不過的女性消費項目,但在“美容消費”中很多女性受到傷害,由於不了解法律知識,造成消費者維權困難。北京海淀法院法官根據審理的美容糾紛案件,提醒消費者規避其中三大陷阱。

  陷阱一 混淆服務範圍

  美容分“醫療”和“普通” 法律要求不同

  對於美容消費的類型,普通消費者大概會知道“整形美容”和“美容院美容”,但是很多美容院除了做按摩護理之外,還會從事諸如“打瘦臉針”、“注射隆鼻”、“皮下抽脂”等美容項目。

  海淀法院陳昶屹法官説,法律是按照美容服務是否涉及侵入皮下組織為分界點的,侵入的屬於“醫療美容”的範疇,法律要求從事“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及人員必須具備國家頒發的醫療美容資質,消費者一旦受到人身傷害,一般會按照醫療責任糾紛進行處理。非侵入的屬於“普通美容”範疇,法律僅要求美容機構有合法的工商營業登記及一般美容技能資質的技師資格即可,而不需要專業的醫療資質及醫師資質,消費者發生人身損害或其他糾紛時,只能按照一般人身侵權或服務合同糾紛處理。

  例如很多消費者在美容院裏做皮膚護理時,美容師推薦打瘦臉針就直接加在美容服務中一併服務,也沒有任何注射記錄,事後因為瘦臉針有問題,瘦臉變成了“僵屍臉”,結果美容院不承認,堅稱其沒有醫療美容資質,不會從事打瘦臉針這樣的醫療美容服務,消費者也沒有相應的證據,導致維權困難。因此,消費者一定要審核美容服務提供者的美容資質及服務範圍。

  陷阱二 優惠背後有玄機

  “預付費交易”變“産品購買”小心被套牢

  很多美容消費者到美容院做美容時,為了獲得會員身份及高額折扣的優惠,往往會直接向美容院先行支付一大筆款項辦理會員卡,預定哪一等級或哪一産品系列的若干次美容服務。但殊不知其中就暗藏陷阱,美容院與消費者簽訂的是美容産品購買協議,在該協議中註明,消費者購買了某品牌的高級精油或護膚套裝,並不寫明消費者是預先支付多少費用預定將來多少次美容服務,結果再出現變故,消費者要求退款時都遭到美容院合理合法的拒絕。

  陳昶屹法官説,問題的關鍵是很多美容院為了規避,將其與消費者之間的付費辦卡關係變成預付費關係,定位為一次性買賣關係,這樣消費者就很難退費。因“産品購買”關係就是一般的買賣關係,即時完成交易,解約就必須有法定或約定的解除權,但沒有任意解除權,而“預付費交易”關係是預先設定最高額度的多次買賣交易,必須到最後結算時才能確定最後的交易次數與額度,而且在消費者沒有消費意願時,可任意解除雙方的交易關係。因此,消費者在美容消費締約時應當向美容院了解清楚雙方的消費方式及消費關係,以免為自己消費維權增加法律障礙與難度。而且,應該儘量避免貪圖折扣而大額預付費的交易。

  陷阱三 廣告玩文字遊戲

  美容“效果”和”結果” 小心被忽悠

  普通美容消費實質上是一種無形的勞務性消費,本身很難以確定有形的美容結果性標準,除非是有特定模型的整形美容消費。由於美容效果本身的模糊性與難以衡量性,使得美容機構容易在美容廣告上玩文字遊戲,通過誇張的廣告宣傳誘使潛在的美容消費者産生消費的慾望與衝動,而在美容消費者嘗試服務之後才大呼上當。

  比較典型的就是“美容效果”與“美容結果”概念的混淆。例如有美容機構在廣告中會宣傳其使用了特效美白産品,消費者接受多少次美容服務後會有美白的效果,而消費者接受服務之後並沒有太大的區別,結果找到美容機構要求其承擔虛假廣告、欺詐交易的責任,但是美容機構卻振振有詞,稱其廣告中説的是會有美白效果,並沒有説美白到什麼程度的結果,效果總是有的,但其並沒有保證一個可衡量的結果。也正是由於沒有設定可參照或可衡量的結果性標準,對主張“美容效果”的消費者進行司法保護帶來了事實與法律上的障礙。

  陳昶屹法官建議,如果美容消費以要達到特定的結果性狀態為目的,就必須事先在協議中明確參照標準,否則抽象化地約定效果,很容易被美容機構“鑽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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