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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購雞蛋卷髮現兩生産日期 法院判超市十倍賠償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7日 14: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西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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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雞蛋卷,外包裝上有一個噴墨的生産日期(圖中紅圈處),內包裝裏有一個鋼印生産日期。

  核心提示

  去年底,葉先生在南寧市良慶區星港超市購買了15包旺通牌雞蛋卷。打開一看,食品包裝袋上赫然印有兩個生産日期,而且時間相差接近一年。如果按鋼印的生産日期算,這些雞蛋卷早已過了保質期。之後,葉先生以星港超市銷售過期食品為由,將超市告上法院。

  到底哪個日期才是真的?星港超市自己也無法給出確切的答案。昨日,南寧市良慶區法院公開審理該案,並當庭宣判。判決從有利於消費者權益的角度出發,推定鋼印壓碼打印的生産日期為真實日期。星港超市銷售過期食品,要返還葉先生貨款105元,並支付貨款10倍的賠償金。

  質疑:

  兩個生産日期 孰真孰假?

  這些問題雞蛋卷是葉先生於2011年12月27日購買的。在其中一包雞蛋卷外包裝上有個噴墨生産日期,而通過該包裝袋裏面的反光面觀察,葉先生發現居然還有另一個鋼印的生産日期。細心的葉先生又通過水平移動包裝的正面光線角度,和拆開食品包裝通過對裏麵包裝反光面的觀察對比發現,每一包雞蛋卷都有兩個生産日期。噴墨的生産日期很統一,顯示為2011年9月18日。這個噴塗的生産日期用手刮就能輕輕鬆鬆地涂擦掉,另一個是鋼印壓碼打印的生産日期(15包雞蛋卷的鋼印生産日期有3個,分別是2010年10月10日、2010年11月5日、2010年12月1日)。按照該食品一年的保質期來看,如果按鋼印日期算,這15包雞蛋卷已經全部過期,過期最長的有兩個多月了。

  隨後,葉先生向工商部門投訴,但與超市未達成一致意見。今年1月12日,葉先生將星港超市告上法院,認為星港超市為了追求利益而不講社會道德責任,銷售已過保質期食品,要求返還他105元貨款,並支付貨款10倍的賠償金等。

  辯解:

  只是形式審查 並非明知故賣

  在昨日的庭審現場,星港超市的代理人質問葉先生,兩個生産日期中,葉先生如何確定哪個是真的?葉先生説,兩個生産日期如果不能辨別真假,根據常識,他只會以過期日期為標準。

  當法官問該代理人,兩個生産日期是誰打上去的,他是否清楚?該代理人回答不清楚。當法官再詢問,星港超市是從何渠道進的貨,有無審查時,該代理人表示,他們也是基於信任,只進行形式上的審查,並不知道該雞蛋卷有兩個生産日期。至於是否已過保質期,他們也並不知道。他們並非明知這些雞蛋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故意銷售。該代理人還稱,葉先生混淆了過期食品就是不安全食品,沒有證據證明該批雞蛋卷就是不安全食品。

  葉先生則反駁説,星港超市不能提供廠家更權威的回復,不能回答他的質疑。作為消費者,他只能推斷這是過期食品,而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在最後陳述中,葉先生説,星港超市在銷售過程中,未盡到食品安全審核的義務。他站在法庭上,從食品安全的角度看,無論他還是星港超市都是輸家。而星港超市的代理人則稱,他認為這是雙贏,那就是讓每個有良知的人關注食品安全,把舉證的責任能放到食品生産企業。

  判決: 

  推定超市過錯 要賠10倍貨款

  休庭10分鐘後,法官當庭宣判。

  法院認為,對該批雞蛋卷兩個生産日期,從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應當採信有利於葉先生權益的生産日期,即鋼印壓碼式打印的生産日期。同時,從技術含量的角度,鋼印壓碼式打印的技術含量明顯高於油墨噴塗的技術含量。因此,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法院推定,鋼印壓碼式打印的生産日期為真正生産日期。據此,葉先生購買的雞蛋卷,已經超過保質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當視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其次,旺通牌雞蛋卷是廣東陽江食品有限公司生産並在市場上銷售多年的産品,而星港超市開業已有兩年的時間,在進購食品時,應當能夠識別該食品的真正生産日期,卻輕信該食品包裝封面油墨噴塗的生産日期,這不符合常理。同時,星港超市在日常進購商品時,應當負有嚴格審查商品質量之義務,並須保證所進商品之質量,從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費者的人身財産權益。由此,法院推定,星港超市具有明知該批雞蛋卷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放任其銷售的間接故意。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一款“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法院一審判決,星港超市返還葉先生105元貨款,並支付貨款10倍的賠償金1050元。

  採訪後記

  為個小小的蛋卷,百來元,居然鬧上法庭辯是非。昨日這個看似簡單的糾紛,卻吸引了大批記者前來旁聽採訪。庭審結束後,有關各方接受了記者的採訪,他們均認為,該案的警示意義遠遠大於案件本身,因為食品安全之患猛于虎,消費者在購買時一定要多留個心眼。

  葉先生認為當天的判決非常公平,但是不能每個食品安全,都要靠法院判決來支撐。葉先生説,其實該案是他因為購買過期食品,第二次到南寧市良慶區法院起訴。第一起,他是在一家超市購買到過期臘腸,最後雙方和解,超市也表示要嚴把進貨關。葉先生告訴記者,就他在南寧市各超市調查過期食品來看,很多超市都存在類似星港超市這樣的行為,將過期食品改變生産日期繼續銷售。對此,他建議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要多觀察,留個心眼。

  “誰都不想喝著三聚氰胺奶,吃著蘇丹紅辣椒,枕著黑心棉睡覺……食品安全之患猛于虎!”説起食品安全,星港超市的代理人駱律師這樣表達他的看法。他認為,食品不像酒類可以追根朔源。一般食品都分很多級代理,而代理商存在權利濫用的問題,幾級代理管理非常混亂。國家對食品安全標準又有3大塊,國家、行業、地方3個標準,究竟哪個標準才算數,也沒有一個統一。同時,由於規章制度不完善,國家對食品生産日期的標注也沒有一個統一,這給經營者審查也帶來一定的困難。在該案中,超市實際是個“替罪羊”。

  駱律師認為,該案沒有通過和解的方式結案,很多人對類似食品安全問題都不知情。通過該案的披露,也希望能引發大家對食品安全的思考。

  主審該案是蔣鐵滔法官則認為,他希望通過該案,能給消費者和供貨商、銷售商一些警示。對消費者來説,購買食品務必要留個心眼,因為現在綠色食品都很難找。如果購買加工食品,就更要認真看。而對於供貨商和銷售商,該案也該給他們一個震懾,經營銷售過期食品,就要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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