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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雁冰
經過半個月過渡期,按照海關發佈的15號公告,從4月15日起,部分進口物品的完稅價格和稅率作出調整。
此次調整後的完稅價格表,産品稅額、稅率互有增減,不過總體來看,增多於減。其中完稅價格提高的商品有27項,部分提高幅度一倍甚至更多,導致稅額提高超過100%。
“此次修改並無大的改變,原來存在的問題仍然存在,總體上徵稅趨嚴,歸根結底是將行郵物品視為不同於一般貿易的另類,忽視了WTO規則。”商務部專家表示,考慮到目前網購的大量存在,管理方式應有所創新,不應以限為手段壓制這種貿易形式的發展。
寬限度縮小
與2007年修訂後的稅率相比,本次新規對稅率進行了相應調整,物品類別也進行了修改,更對産品描述進行了調整和細化。
以家電和化粧品為例,調整變化較為明顯,如電視機增列多項,完稅價格最高達35000元,其中60至64英寸電視機稅率20%,每台稅額高達7000元。
原本筆記本電腦為一項,含平板電腦、掌上電腦、上網本等,完稅價格為5000元,稅率10%,現在分列為鍵盤式筆記本和觸屏式筆記本電腦,前者完稅價格2000元,稅率10%。後者完稅價格為“另行確定”,稅率10%。
經統計,完稅價格提高達27項,多為原來的兩倍,在稅率不變的前提下,導致稅額提高100%,以化粧品為主。
稅率下降的是皮革服裝及配飾、攝影設備中的相機機身、計算機級外圍設備,稅率均從20%降至10%。
而記者對比修改前後的完稅價格表,部分商品完稅價格大幅提高,此外還新增部分徵稅品種。
比如香水的完稅價格從此前的100元增加到現在的300元,數碼相機鏡頭完稅價格從1000元漲至2000元。新增的徵稅品種包括白酒,其完稅價格為300元,稅率達50%。
另一個問題是,此前規定“完稅價格與應稅物品實際價格相差懸殊達到3倍及以上程度的,經現場科級領導同意,可採取另行確定價格原則或按物品實際價格計徵稅賦”。與之相比,新規的差額由3倍縮小為2倍,意味著“寬限度”縮小。
2007年規定計稅並未列出具體依據,依照為“另行確定價格原則”和“按物品實際價格”,導致的結果是稅額明顯高於同類産品。而2012年規定同樣沒有明確定價辦法,存在更大不確定性。
“與2007年公告相同的問題是,將導致同類産品,特別是對一些臨界物品,如實際價格是完稅價格的1.9倍或2.1倍的物品的稅額相差過大,導致寄件人或旅客不得不低報或瞞報價格。”商務部專家表示。
“另行確定”隨意性大
業內人士擔心部分産品如果按照實際購買價格徵稅,可能出現實際稅率超過最惠國稅率的問題。
一般貿易徵稅的基礎通常為CIF價,也就成本、保險費加運費,這一價格顯然不是國內市場零售價,而實際購買價格為在國外獲得物品的零售價,商務部專家認為,按此徵稅有失公允,會在同類産品之間造成差別待遇。
還有相當部分新增徵稅物品完稅價格需要“另行確定”,商務部專家認為,現仍為“另行確定”的共87項,雖然比原來的81項有所減少,但仍未給出另行確定的具體依據,隨意性過大。
如果實際價格超過完稅價格兩倍,即按實際價格徵稅,再加上進一步細化産品分類,專家認為,徵稅的出發點仍是從高徵稅的原則,從具體執行情況來看,部分還有處罰性質,此徵收行郵稅的初衷和其他國家慣例不一致。
此外還存在數量限制,如對超過一定金額的郵寄物品予以退運等類似規定,與《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部分條款也不一致,可能會對UPS、DHL等特快專遞業務産生影響,郵政系統運送的郵件要求則較松。
海關在對公告所做的解釋中稱,根據《萬國郵聯公約》規定,進境郵遞物品是指外國(地區)郵政企業交由中國郵政在大陸地區投遞的物品。近期國內個別郵政企業與國外非郵政公司合作,將不符合《萬國郵聯公約》規則要求的郵遞物品通過郵遞渠道運進,違反了相關規定。
目前,個人海外網購的自用物品,可以通過外國郵政渠道運進,也可以通過商業快件渠道運進。對通過上述兩個渠道運進的海外網購個人物品,海關繼續按照現行規定辦理通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