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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誤“群鬧”,是沒有贏家的鬥氣。讓這種鬥氣停下來,對航空公司要強調義務,對旅客要強調權利。
上海浦東機場20多名乘客進入機場滑行道攔機不過兩天,4月13日,這一幕在廣州白雲機場重演:因受天氣影響發生大面積航班延誤,延遲了4小時登機後,部分旅客衝出登機口進入停機坪。
本應維權的旅客在情緒激烈中成為違法者,相信沒有人願意看到事情如此演變。無疑,從公共安全出發,擅自攔機式的維權方式不僅不能伸張旅客自身權益,相反還會損害更多旅客的利益,這種做法只能造成更大範圍的公共利益損失,並使自己面臨治安處罰。法律的剛性所在,不可能容忍情緒式和軟暴力式的維權路徑。
但是,傳染病式的“群鬧”,也折射出了航班供應與旅客需求之間的矛盾正在加速惡化,不能否認,這是旅客對航班延誤越來越不能承受的內在原因。攔機的不智和越界,自有法律約束,航班延誤的實質性違約,誰來負責?
客觀地説,航班延誤的原因,不能全部歸咎於航空公司或機場的管理不善。航空飛行的大眾化,航空管制增多,低空航線開放不足,天氣變化等不可抗力因素,都可能造成航班延誤。消除或減弱這些延誤因素,非一時一日之功。但是,即使是在現有的供應能力中,也應該可以挖掘出更多的改善空間,實現更高水平的服務,以此降低旅客的情緒激烈度,而不是漠視不管,無為而治。比如,有的航空公司為避免延誤超過4小時而面臨的賠償,明知不可能準時起飛,也提前讓旅客登機,旅客在狹小空間內長時間等待面臨的諸多不適則無人過問;比如,對於航班延誤而須履行的告知義務時有時無,令旅客無所適從。繼續對這些問題不聞不問,旅客怎麼可能情緒平穩?
上海浦東機場攔機事件,相關乘客已被治安處罰,但具體是什麼處罰並沒有詳細告知。如果沒有明確的機制提醒,如何在今後避免類似事件發生?廣州白雲機場的新一幕,似乎已發出了警示。
航班延誤“群鬧”,是沒有贏家的鬥氣。讓這種鬥氣停下來,對航空公司要強調義務,對旅客要強調權利。當然,讓處於航空違約高風險中的旅客明白什麼可為,什麼不可為,首先要明確各方面的權利義務關係。連續發生的攔機事件,在表明違法式維權不可行的同時,也應該倒逼航空承運方提高義務履行能力。尤其是遲遲難以落地的航空延誤賠償標準。標準越細化越有操作性,旅客的權利義務才會得到切實保障,而無須選擇違法式維權。法律和行政兩方面的高要求,加之航空延誤保險等市場手段的跟進,才能更有效地防止旅客和航空承運方之間的不信任感加劇,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