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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修改成稿 勞務派遣違規處罰翻倍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4日 08: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觀察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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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蘊彰

  備受關注的《勞動合同法》修改終於有了實質性的進展。

  本報獨家獲悉,由全國人大法工委主持起草的《<勞動合同法>修改方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修改稿)已于3月底形成,目前正在進一步徵求相關部委、專家的修改意見。

  從修改的條目來看,只是對《勞動合同法》中的第66條、74條、77條、92條內容做了修改和補充,其中,對92條的修改是將違規勞務派遣單位的處罰標準由原來的“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提高至“每人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補充之處是對違反勞務派遣“三性”規定的用工單位也明確將受到相同額度的處罰。

  針對“勞務派遣”

  《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實施以來就備受外界質疑。行業內人士普遍的看法是,其中對勞務派遣的規定過於“原則”,特別是對如何界定勞務派遣的“三性”特徵沒有明確規定,由此給一些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留下了鑽法律空子的機會;再有就是對違規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的處罰標準太低。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66條規定,“勞務派遣一般應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除此之外並未對如何界定“三性”有更進一步的説明,由此導致在實踐中存在爭議。前述知情人士分析稱,為了明確勞務派遣崗位範疇,《勞動合同法》修改稿中將原來規定中的“一般”刪除,目的在於減少適用中的漏洞。

  而對於“三性”具體的界定分別是,臨時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輔助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為非主營業務單位;替代性是指用工單位的職工因脫産學習、休假等原因在該工作崗位上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可以由被派遣的勞動者替代工作。《勞動合同法》第92條規定主要是處罰勞務派遣單位,對違規用工是按照“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處罰標準,修改後的處罰標準提高至“每人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該條補充的內容還有,對違規用工單位也明確將受到相同額度的處罰。

  全國人大明確提出修改《勞動合同法》是在今年兩會期間。前述知情人士稱,在《勞動合同法》修改前期,全國人大法工委等方面受到了來自國資委和壟斷性央企的強大阻力,為了便於在年內推出新版《勞動合同法》,還特別在《勞動合同法》修改稿中對第92條的處罰標準做了兩套方案,其中之一就是對違規勞務派遣單位繼續實施“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處罰標準。

  阻力來自央企

  勞務派遣用工氾濫主要是體現在壟斷性的大型央企和事業單位。來自全國總工會的調查顯示,2010年全國勞務派遣用工已經高達6000萬人,約佔城鎮就業總人數的20%,而在一些具有壟斷性質的大型央企和國家事業單位,甚至有超過2/3的員工都屬於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法》專設“勞務派遣”章節的目的在於規範勞務派遣用工,但在實施以來卻出現勞務派遣在各行各業日趨氾濫的態勢。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農工黨中央委員杜黎明在提案中稱,“中國移動50.3萬職工中有勞務派遣工35.8萬人,佔職工總數的71.2%”,建議由人社部&&,會同全國總工會、工商總局等部門,重點督查國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特別是石油、電力、電信、金融等重點行業和單位的濫用勞務派遣工情況。

  據前述知情人士透露,早在《勞動合同法》頒布的2008年底,全國人大等方面就提出儘快完善相關勞務派遣的法律法規,而人社部作為主要的專職勞動部門,從2009年也開始著手制定《勞務派遣條例》,但時至今日,《勞務派遣條例》還是仍未露面。該條例之所以一拖再拖,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來自既得利益集團的反對聲音很大。

  去年2月中旬,全國總工會曾將完整的“勞務派遣調研報告”上報至全國人大法工委,反映愈演愈烈的勞務派遣氾濫現象,建議儘快修改《勞動合同法》中相關“勞務派遣”內容。全國人大在經過更深入溝通、調查之後,最終於今年兩會前決定修改《勞動合同法》。

  目前的情況是,全國人大法工委一方面徵求和協調各方面意見,以期加快修改《勞動合同法》的步伐,另一方面正在推動相關部委儘快推出《勞務派遣條例》、《企業裁減人員規定》、《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若干規定》等《勞動合同法》的配套規章和政策措施。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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