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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在國務院第197次常務會議通過後於日前公佈施行。條例明確了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的條件,規定校車駕駛人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條例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四)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五)無犯罪記錄;(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此外,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