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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形式發放差旅費應繳個稅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2日 09: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合肥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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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1日,正值全國第21個稅收宣傳月期間,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雲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就個人所得稅等問題接受在線提問。

  核心提示

  交通費、餐補等是否徵個稅?

  有網友提出,單位給出差人員發的交通費和餐費補貼是否計徵個稅?每月通訊費補貼是否也是如此?

  盧雲介紹,根據規定,單位以現金方式給出差人員發放交通費、餐費補貼應併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徵個稅,但如果單位是根據國家有關標準,憑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發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不作為個人所得計徵個稅。

  盧雲還介紹,關於通訊費補貼,如果所在地規定了通訊費免稅標準的,標準之內不計徵個稅,如果未規定,單位發放此項補貼,應計徵個稅。

  盧雲説,根據規定,對於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均應計徵個稅,但目前對於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計徵個稅。

  盧雲還説,對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合理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不徵個稅;對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計徵個稅。

  獨生子女費不徵個稅

  現實生活中,單位給職工繳納補充醫療保險是否計徵個稅?獨生子女費、安家費呢?

  盧雲説,按現行個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單位替職工繳納補充醫療保險,應與當月工資收入合併計徵個稅。

  針對獨生子女費,盧雲介紹,獨生子女補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徵稅,但所説的“獨生子女補貼”,是指各地規定數額標準之內的補貼。

  針對安家費,盧雲還介紹,按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暫免徵收個稅,如不符合規定或以“安家費”名義向員工發放收入,應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由發放單位代扣代繳個稅。

  兩處以上收入在哪繳個稅?

  如今,納稅人從兩處以上取得收入的情況十分常見,應該在哪兒繳納個稅,是納稅人自己選擇還是在收入多的那處繳納?

  盧雲介紹,我國有明確規定,對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納稅申報事宜。

  盧雲還介紹,我國現行個稅制採用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分11個應稅項目,適用不同的減除費用和稅率,分別計徵個稅。由於在分類所得稅制下,每一類所得都要單獨徵稅,因此,不同的所得項目之間不得互相抵免,同一所得項目下不同所得也不可互相抵扣。(據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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