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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有序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1日 08: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經網-每日經濟新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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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4月10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管局)網站刊登新聞稿稱,積極適應對外開放新形勢,有序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

  外管局表示,“十二五”期間,將穩妥有序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在規範的基礎上擴大人民幣在跨境貿易投資中的使用。逐步拓寬資本流出渠道,鼓勵國內符合條件的機構“走出去”,放寬境內居民境外投資限制。逐步擴大國內金融市場對外開放,構建防範跨境資金雙向流動衝擊的體制機制。

  外管局稱,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作為中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其本身並不是終極目標。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是一項涉及多部門的系統工程,需要協同推進相關改革,提高應對外部衝擊的能力。

  在推動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進程中,外管局將密切關注國內外經濟發展情況,使推動可兌換的措施與我國經濟發展階段、市場發育程度、企業承受能力、金融監管水平與國際金融環境等相適應。在放鬆部分管制的同時,不斷改進和加強宏觀審慎監管,進一步健全跨境資本流動統計監測和預警,有效防範資本流動衝擊,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

  近年來,為適應我國對外開放的新形勢和新要求,外管局結合國際收支形勢的變化,積極進行政策調整和制度創新,以拓寬資本流出渠道為重點,推出了一系列外匯管理改革政策措施,資本項目可兌換程度得到明顯提升。

  對外直接投資方面,外管局自2006年開始逐步取消對境外投資的購匯額度限制,目前已在全國範圍內實現了境外直接投資“按需供匯”。2009年,外管局將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和資金匯出核準兩項行政審批改為事後登記,允許境內機構在其境外項目正式成立前的籌建階段匯出前期費用。

  近年來,外管局連續提高證券投資可兌換程度,跨境證券投資趨於活躍。2002年和2006年,我國分別推出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制度和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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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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