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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資委近日發佈《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要求,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有特殊原因確需投資的,應當經國資委核準。
《辦法》規定,中央企業境外投資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境外投資産業政策、符合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調整方向、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和國際化經營戰略,突出主業,有利於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投資規模與企業資産經營規模、資産負債水平、實際籌資能力和財務承受能力相適應。
列入中央企業年度境外投資計劃的主業重點投資項目,國資委實行備案。未列入中央企業年度境外投資計劃、需要追加的主業重點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在履行企業內部投資決策程序後報送國資委備案。在重點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項目內容發生實質改變、投資額重大調整和投資對象股權結構重大變化等重要情況時,中央企業應及時報告國資委。
中央企業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需要向國資委報送申請核準非主業投資的請示,對非主業投資項目的有關決策文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盡職調查等相關文件,項目風險評估、風險控制和風險防範報告及其他必要材料。國資委將主要從非主業投資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對企業發展戰略和主業發展的影響程度、企業投資承受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等方面予以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