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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小孩打架,雙方家長為使自己的孩子不“吃虧”,竟上前“幫忙”,結果一家被打得頭部重傷,一家獲刑又賠錢。10日,江蘇濱海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被告人何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的一審判決。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7月17日17時許,被告人何某在濱海縣某超市門前與受害者金某因雙方小孩打架的事發生糾纏,雙方情緒比較激動,在糾纏的過程中,何某打了金某面部一拳,後又踢金某胸部一腳,致金某倒地受傷。經鑒定,金某頭部的損傷構成重傷。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何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念其係初犯、偶犯,在庭審過程中認罪態度較好,且主動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均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