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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人狀告iPad經銷商指其涉嫌欺詐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7日 11: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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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ad”商標權糾紛,涉及美國蘋果公司與深圳唯冠科技有限公司,自2月29日廣東省高級法院二審開庭後,目前仍未有終審判決。與此同時,“iPad”之爭已開始波及到經銷商。由葉茂良起訴iPad銷售商廣州美某索電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稱其涉嫌欺詐一案,昨日上午在天河區法院開庭審理,職業打假人徐大江作為原告代理人出庭。

  購買iPad,起訴經銷商

  葉茂良起訴稱,今年2月12日,其在廣州美某索電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購買了一台“蘋果平板電腦”,計付價3688元,産品包裝盒醒目標準“iPad”商標。隨後,其瀏覽新聞報道,並查詢得知“iPad”商標係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擁有,因此認為涉案“蘋果平板電腦”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為假冒偽劣産品。認為銷售商的銷售行為“屬於明知與主觀故意,構成民事欺詐”,因此起訴要求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一賠一”。

  雙方就“商標是否侵權”展開辯論

  雖然該案為買賣合同糾紛,但昨日庭審中,原被告雙方仍圍繞“iPad”商標是否侵權展開辯論。原告認為,蘋果公司在不具有iPad商標權的情況下進行生産,而被告未履行法定的驗貨義務就對該産品進行銷售,構成欺詐。徐大江在庭上表示,原告想購買的是“iPad”電腦,並未衝著蘋果公司而來,如果被告賣的不是“iPad”,則應認定為欺詐。

  被告方的代理律師答辯稱,其銷售的iPad並無任何假冒和虛假行為,産品標注上的iPad是作為標識而非商標,且與唯冠公司的商標不同。被告主觀上並無欺詐的故意,客觀上也未有欺詐的行為,原告購買時意思表示真實,買的就是蘋果公司的産品,因此不能認定為欺詐。涉案産品質量合格優良,原告無任何損失,無權要求“退一賠一”。

  職業打假人身份遭質疑

  此外,原告葉茂良及代理人徐大江的身份也遭到了質疑。被告方律師指出,原告及其代理人均是職業“打假”維權人士,並非普通的“消費者”。原告於今年2月12日購買iPad一台,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此時正處於iPad商標權糾紛案,蘋果公司一審敗訴後上訴的二審審理階段,指出其存在“惡意訴訟”的嫌疑。

  徐大江反稱,原告職業與在該案作為消費者的身份提起訴訟並無關聯,且原告購買後並未用於二次銷售,應為消費者。庭審結束後,徐大江表示願意接受調解。而被告律師則表示還須與委託人商量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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