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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 白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可以在市內轉移接續,並可轉到外地。記者上午從人力社保局了解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發佈,並從4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不再辦理保險關係的轉移,由原戶口所在經辦機構繼續發放;已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戶口遷移的,經辦機構將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資金全部清算,返還參保人。外埠遷入地尚未建立新農保(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持身份證、戶口本及外埠經辦機構接收函等材料,到原戶口所在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接續手續;參保人員遷居外埠,外埠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須持身份證、戶口本到轉入地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辦法情況
在市區(縣)間轉移
其個人賬戶資金不轉移
參保人員戶籍在北京市區(縣)內轉移的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接辦法
繳費期間死亡
可清算保險
《規程》規定,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或2008年12月31日前沒有領取養老待遇,但已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退職費的,可以清算養老保險。
同時,參保人員屬於建設徵地(整建制轉居)本人要求清算個人賬戶的;領取最低養老金的人員;遷入地未開展新農保(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等也可清算養老保險。
此外,未在集中認證期限進行養老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的,經辦機構將暫停支付其養老保險待遇;相關人員或其親屬補辦資格認證手續後,符合領取資格的,將按規定恢復相關待遇並補發暫停期間的待遇。
權益記錄單免費發給參保人
《規程》明確要求,今後每年3月底前,社保經辦機構將為本區縣參保人員,打印上一年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包括年底累計繳費情況、年度繳費情況等,並通過社保所免費發至參保人。
參保人對個人賬戶繳費信息有異議的,可向戶籍所在地社保所反映。經核實確需更改的,應及時更改並將更改的信息錄入信息系統,並及時將更改結果告知參保人員。
●特別關注
領取人判刑將中斷支付
《規程》規定,領取養老待遇人員被判刑或勞教,經辦機構核實後,將可中斷給付。
服刑期滿或解除勞教後,可憑藉相關證明恢復待遇申領。在服刑或勞教期間死亡的,個人繳費未領取本息部分可以繼承。領取待遇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養老金,但不參與養老金調整。
●釋疑:個人賬戶開戶銀行是統一的嗎?
答:參保人戶口所在地為東城區、西城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應在北京銀行開立專用存摺;戶口所在地為其他區縣的,應在北京農商銀行開立專用存摺。養老金應于每月15日前劃至領取待遇人的專用存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