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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繞道拒載最高罰200元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6日 10: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正義網-檢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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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伯晉

  A.尊重保障人權,禁止拘留所強迫被拘留人勞動

  國務院:《拘留所條例》

  近年來,拘留所管理亂象為社會所詬病,諸如“頭痛死”、“洗臉死”等荒誕事件發生,更讓拘留所成為了侵犯人權的“重災區”,改革勢在必行。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形勢的發展變化,1990年公安部公佈施行的《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無法適應新時期拘留所工作的需要。該辦法只是針對治安行政拘留的管理作出規定,沒有對司法拘留等其他被拘留人的管理作出規定。同時,該辦法效力層級低,對拘留所的場所設置、基礎建設、經費保障等問題無所涉及。因此,2012年2月15日國務院第192次常務會議通過《拘留所條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的出臺對於提高拘留所執法管理水平,維護和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條例主要內容包括:

  一、尊重和保障人權,禁止侮辱、體罰、虐待、強迫勞動。拘留所是依法執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強制措施性質拘留的場所。特別是對於後兩種被拘留人員而言,拘留是一種保障性的強制措施,並非是一種行政處罰,其人格尊嚴、人身權利應受到充分尊重和保護。

  條例規定,拘留所應當保證被拘留人每日不少於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拘留所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産勞動。條例明確,拘留所應當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拘留所應當根據被拘留人的性別、是否成年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對被拘留人實行分別拘押和管理。

  二、明確被拘留人享有的具體權利。條例規定,一是拘留所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並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二是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並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飲食習慣。三是拘留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防疫制度,對患病的被拘留人應當及時治療,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者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應當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四是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權利、會見權利。五是保障被拘留人提出舉報、控告,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暫緩執行拘留等權利。六是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警進行,等等。

  三、特殊情況可請假出所的人性化規定。條例規定,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准予請假出所的決定。12小時內批准的具體時間規定,增加了請假出所的執行效率。

  四、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條例規定,拘留所應當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值班巡視人員應當嚴守崗位,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妥善處理。拘留所應當安裝監控錄像設備,對被拘留人進行安全監控。

  五、異地收拘須當地批准。條例規定,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異地收拘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説明,並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

  B.依法治理繞道、拒載、甩客行為,出租從業資格有法可依

  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

  據統計,北京的國貿、西單、西直門、王府井等商圈、火車站和飛機場是出租車拒載行為高發區域。其他大中型城市的老百姓對出租車拒載現象也是司空見慣,徒呼奈何。2011年12月8日,《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下稱《規定》)經交通運輸部第12次部務會議通過,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今後出租車繞道、拒載將面臨最高200元的罰款。

  《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從業資格制度與國際接軌。《規定》是我國在道路運輸領域首次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建立的從業資格制度,作為交通運輸部接手指導出租汽車管理職責後頒布的第一部出租車管理規章,《規定》主要設定了考試、註冊、繼續教育、從業資格證件管理等四項基本制度。

  二、從業資格申請者須取得駕駛證滿三年。申請人必須具備較嫻熟的駕駛技能,才能保證運營安全。《規定》規定,“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3年以上;(二)近3年內無重大以上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規定》明確,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考試。出租汽車駕駛員的從業資格考試,分為全國公共科目和區域科目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大綱。申請人通過資格考試後取得從業資格證,持證上崗。持證人到異地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需參加當地區域科目考試,考試通過後頒發新的從業資格證。

  三、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到期直接換新證。為保證新舊從業資格證件的平穩過渡,《規定》規定,本規定實施前已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的,可在原證件有效期內申請換發新的從業資格證,並按規定進行註冊。

  在《規定》頒布實施前,已取得從業資格的出租汽車駕駛員,無需再參加從業資格考試。同時,在《規定》實施後,所有出租駕駛員均要按規定進行註冊,定期接受繼續教育,遵守《規定》設定的管理制度。

  四、從嚴查處拒載、議價、甩客、繞道等行為。《規定》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應當遵紀守法、文明行車、優質服務。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拒載;(二)議價;(三)途中甩客;(四)故意繞道行駛。出租汽車駕駛員有本條前款違法行為的,應當加強繼續教育;情節嚴重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其延期註冊。

  出租汽車駕駛員有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行為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4月起施行的其他部分新法:

  商務部:《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管理辦法》

熱詞:

  •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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