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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推薦書明確發行人凈資産不低於2000萬元
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的一些要素逐步明晰。券商人士透露,正在設計的試點企業發行推薦書中,發行人須為試點區域的、最近一年末凈資産不低於2000萬元的非上市公司,發債後企業資産負債率不得超過75%,發行利率最高不超過同期限銀行貸款利率的三倍。
券商人士表示,將由地方政府引導推薦企業,由證券公司承擔主承銷商,經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審查,由證券公司主導對接供需,通過登記公司進行託管、登記和清算,由主承銷商提供二級託管,希望債券發行後在中國證券業協會認可的合格投資者之間通過協會設立的中小企業債券代辦轉讓系統進行流通轉讓。
發行方式將採取非公開發行,由主承銷商餘額包銷,可單獨或者集合發債。發行私募債的總面額不得大於企業的自由資産凈值,發行後企業的資産負債率不得超過75%,企業最近一年的可分配利潤應足以支付債券一年的利息。試點發行人將在京、滬、津、浙、蘇、粵六省市符合工信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聯合發佈的《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文件要求的中小企業中選擇,支持高科技、“三農”或有自主創新能力的企業,規避六大産能過剩行業。在實際操作中,券商認為房地産開發、投資管理型公司不宜入選。
中小企業私募債大多設計為一年期以上。發行利率採用固定或浮動利率,以發行前的一年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為基準,利率最高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三倍。(朱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