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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提醒:警惕超市收銀價高於標簽價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4日 16: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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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福州4月4日電(記者康淼)超市是消費者購物的主要場所,但目前“暗藏”于超市中的各種潛規則、陷阱卻在無形地損害消費者利益。福建省寧德市消委會近日發佈超市亂象調查報告指出,部分超市特別是一些中小超市實際銷售價格高於標簽價,導致消費者上當受騙。

  據寧德市消委會介紹,今年1月6日,消費者王昌堅在超市購買百事七喜雪碧,標價5.5元,收銀卻是6.9元,經工商部門調解,商家同意雙倍退還購物款計13.8元。

  2011年5月18日消費者阮小姐在寧德人本超市有限公司周寧商場購買兩雙拖鞋,一雙男款,一雙女款,電腦小票上價格分別是15.9元、15.6元,而當時商場的促銷單上價格是9.9元,同款的鞋子3種價格。經消委會調解,商場退還向消費者多收的11.7元,給予200元補償,並上門當面向消費者道歉。

  寧德市消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銷售價格高於標簽價是近年來超市類投訴的熱點問題,特別是中小型超市此類現象更加嚴重。超市降價促銷是常用的經營手段,但在做促銷的時候一定要做好價格的調整,以免發生糾紛。發生糾紛的時候,超市應該本著多為消費者著想的態度積極處理。消費者在超市購物的時候,也要多看一眼小票上的價格單,做到明明白白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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