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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立凡:溫州金融改革能否帶動民資轉正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0日 08: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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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特約評論員徐立凡

  民間資本探出活路,成為經濟活動的新鮮血液,還有大量事情要做。

  3月2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批准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發出了推進金融改革、構建多元化金融體系的強烈政策信號。千呼萬喚聲中,民間金融獲得了“轉正”機會。

  選擇溫州作金融改革試點,不僅是因為溫州民間資本具有上千億元的強大規模,還因為近年來隨同宏觀經濟形勢的演變,溫州民間金融上演了一齣出引起強烈關注的悲喜劇。“吳英案”引發的空前討論,溫州老闆的“跑路潮”,無不表明,處在狹小甚至地下環境中的民間資本,在對其金融活動的性質、資質、利率區間等等缺乏明確政策界定的情況下,可能帶來什麼樣的風險。最不和諧的對比畫面是,在若干中小經濟實體嗷嗷待哺生存困難的同時,大量民間遊資階段性地集中對某一類投資品種狂炒,直至價格完全失真,在政策試圖禁止民資投機之時,民資又涌向高利貸牟利。

  民間資本是禍水還是活水,不在民資本身,關鍵看政策怎麼引導。這是溫州金融改革最需要找到的答案。現在,政策信號已經釋放,“建立民間融資備案管理制度”和“加快發展新型金融組織”等任務的提出,為民間金融由非法轉為合法提供了路徑。

  但是,僅僅提出原則還不夠,如果缺乏明確的法規政策細節,任意解讀溫州金融改革的內涵,那麼這場事關全局性金融改革的試驗,就會冒更大的風險。

  比如,民間放貸行為需要什麼樣的資質才合法?民間借貸利率不得高於銀行4倍否則視為非法要不要修改?民間個人直投的資金流向應該如何監管?民間借貸行為是否應該制訂規範的合同文本以防止爭端?定向借貸行為與非法集資的法律界限在哪?

  民間金融的陽光化、合法化,只有在完善的法律體系保障下才能陽光,才能合法。所以,溫州金融改革既需要鼓勵實踐中的闖,也需要加快法律補充進程。實際上,現在主要的問題不是闖,而是立法。溫州資本過去已經闖出了無數的經驗教訓,但法律建設要滯後得多。隨著試點的鋪開,已經醞釀到第五版的《放貸人條例》,以及“村鎮銀行”等配套法規,也到了提速之時。否則,對金融風險已心有餘悸的民間資本仍可能置身事外,與這場重大試驗不合拍。

  即使民間金融合規地陽光化,能否令活躍的民間資本投身於實體經濟中而不是投機活動中,與調控政策的走向趨於一致,是另一個難點。這要求實體經濟環境的進一步改善,特別是政策環境。

  民間資本探出活路,成為經濟活動的新鮮血液,還有大量事情要做。制度建設,是需要立刻生産的探路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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