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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核安全法律和監管體系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9日 09: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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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7日,國家主席胡錦濤出席首爾核安全峰會併發表重要講話強調,承擔核安全國家責任,建立健全核安全法律和監管體系。這是中國領導人在國際社會有關核安全國家責任的莊嚴承諾。

  去年發生的日本核泄漏危機引起了全球的關注和震驚,給國際社會敲響了核安全的警鐘,也引起我國政府和公眾對核安全問題的深刻反思。

  我國在核安全和輻射安全方面一直存在法律空白,核能領域基本法《原子能法》立法一拖再拖,1984年開始起草的《原子能法》至今仍處於難産的尷尬境地,中國核安全法律缺位問題突出。

  早在1984年,我國就開始啟動原子能法的制定工作,但由於原子能法牽涉部門較多,部門之間存在意見分歧,難以形成共識,立法陷入停滯。1999年,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了原子能立法比較研究工作,並再次成立起草研究小組將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列入工作規劃中。起草研究小組比較研究了近30個國家和地區的原子能法律制度,調研了我國核能研究、開發和利用的實際情況,但200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後,立法工作再次擱置。最近幾年,儘管《原子能法》的立法呼聲高漲,但一直沒有實質性進展。

  筆者認為,在核安全形勢嚴峻的背景下,我國必須高度重視核安全立法,積極推進原子能立法,對核能安全監督、核能監管主體及責任、核事故應急處理以及相關法律責任進行全面規範。

  近年來,我國核電發展已經駛入快車道,在建核電站多達21個。迫於全球溫室氣體減排的壓力,國家正在研究是否需要修訂原定核電運行裝機容量2020年達到4000萬千瓦的目標。有專家透露,2020年,我國核電裝機容量有望突破7000萬千瓦。

  目前,在歐美核電開發陷於停滯的同時,亞洲卻掀起了核電站的建設熱潮。據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最新統計,目前,全球在建的核電站一共有56個,其中亞洲國家在建的有37個,而中國就佔了21個。中國作為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成員國,已是世界上核電在建規模最大的國家,但政府在監管核安全方面的基本法律卻長期缺位。國際上幾乎所有發達國家、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都有《原子能法》、《核安全法》和類似于《核安全法》的法律。而目前,我國核能安全監管依靠的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8部行政法規和一些部門規章,這與我國核能大國的地位不相稱。

  核安全涉及到鈾礦資源的勘探和開採、整個核燃料循環、放射性廢物處置、放射性物質運輸、核技術應用、市場準入、事故應急、核損害賠償、法律責任等多個方面,目前有關核安全的法規規章無法涵蓋上述方面且層級偏低,亟待以原子能法的形式明確核安全監管的主體、程序及責任,核安全事故的信息公開等。

  並且筆者建議,在原子能立法中,要參照國際通行法則,明確一個利益相對超脫、地位相對獨立的權威機構(如國家核安全局)專門進行核安全監管,徹底解決多頭管理、職能交叉的老問題。就核安全監管現狀而言,和食品安全監管一樣存在多頭管理的扯皮問題。一旦發生核污染事件,這種多頭管理的體制就容易出現相互推諉難以問責的情況。

  建議在原子能立法中,明確要求核安全事故不論大小一律第一時間通過媒體向公眾公佈,充分滿足公眾對核安全的知情權,如有隱瞞將依法追究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的法律責任。我國現行核安全事件事故的公開機制尚不完善,亟待通過原子能立法依法確立和規範,將政府信息公開原則真正落到實處。

  核泄漏危機並不可怕,可怕的是對危機缺乏警醒和反思。期望核安全立法也能像核電建設一樣進入快車道,建立健全核安全法律和監管體系,真正樹立踐行核安全國家責任的大國形象。

  (作者係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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