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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協今天公佈的化粧品消費安全研究報告,表明在清潔類、護理類、美容類3類化粧品中,護理類化粧品問題較多,佔總投訴量的近50%。在消協受理的化粧品投訴案中,消費者有皮膚損害的佔4成多;約有6成消費者投訴使用後有皮膚“客觀表現”。中消協為此建議建立化粧風險監測與評估制度,同時加大對網購和美容院化粧品的來源監管。
美容院化粧品問題突出
此次化粧品消費安全研究是中消協組織北京、江蘇、湖南、廣東等省市消協共同開展的。研究報告指出,目前化粧品購買渠道繁多,除了商場超市、專賣店、藥店,還有美容院、美發店、賓館、網絡等。其中在美容院銷售的化粧品投訴案件中,美容院外購産品佔投訴量的57.9%。
從投訴情況看,一些外購的低價化粧品,甚至不合規定的化粧品、自製的化粧品通過美容院高價銷售,違規獲利;有些經營者為達到所謂“特殊功效”、快速見效,私自在外購或自製的化粧品中添加違禁物質;一些化粧品號稱進口産品,但既無入境檢驗檢疫證明(CIQ),也無中文標識等。
投訴舉證難度較大
研究報告還發現,在有皮膚損害的案件中,消費者反映比較突出的是使用後有不良反應,但只有四分之一的消費者有醫院的診斷證明。
在消協受理的化粧品投訴案件中,消費者反映最多的是化粧品皮膚病問題,約有62.8%的消費者投訴使用後有皮膚客觀反應,有2.1%的消費者投訴遭到毀容,受到嚴重傷害。
但是在投訴使用化粧品後有皮膚客觀表現的消費者中,75.1%的人沒有醫院診斷證明。在需要進行産品質量鑒定的投訴中,只有7.8%的投訴有産品質量鑒定報告。這些給化粧品消費糾紛的解決帶來很大難度。
呼籲建立風險監測與評估
針對化粧品消費存在的問題,中消協和各地消協建議:制定《化粧品安全法》,建立化粧品生産、經營者是第一責任人的責任體系。建立化粧品不良反應監測與風險評估制度、産品安全跟蹤與追溯制度、化粧品標準制度、缺陷化粧品召回制度、化粧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等。
同時,加強對化粧品原料的控制,明確規定禁用物質的檢出限量。生産日期、限用日期等重要信息應在消費者使用的最終容器上作耐久性標注,以便在有效期內均可查詢。建議要求免稅店銷售的産品也加貼中文標識,統一標注生産日期、限用日期等,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
中消協秘書長楊紅燦表示,應建立有利於消費維權的舉證分配製度。無論生産者有無過錯,只要産品存在缺陷,並造成他人損害,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消協今天還提醒消費者,正規合法的化粧品廠家生産的産品標簽都會按要求標注,若在購買時發現産品標簽信息不全的,最好謹慎購買。(記者楊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