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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施行後,雲南省決定不再對無證運營的“黑車”實施暫扣。“對黑車採取暫扣措施,實際上是有上位法依據的。雲南做此修改,不好理解。”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偉東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作出上述評價。
刪除暫扣“黑車”條款
為了配合行政強制法實施,雲南省政府法制辦對有關省級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中的強制措施規定進行了專項清理。在清理的基礎上,雲南省政府下發了《關於修改有關行政強制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共修改了6件規章、2件文件。其中,尤以取消對“黑車”的暫扣措施最引人關注。
《雲南省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其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無車輛營運證又不能當場提供有效證明的載客營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並出具暫扣憑證”。這一規定實施不到4個月,即被刪除。
扣“黑車”有法規依據
行政強制法第四條規定,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第十條又規定,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毫無疑問,《雲南省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作為地方政府規章,不能自行設定行政強制措施。那麼,暫扣“黑車”是否有上位法的依據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予以暫扣的,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從該條規定中可以看出,該行政法規是允許對“黑車”予以暫扣的。雲南為何要刪除該規定?《法制日報》記者多次致電雲南省政府法制辦,未得到任何答覆。一位姓董的工作人員最後表示,他們對此問題不作答覆。
楊偉東分析,既然“黑車”暫扣有行政法規依據,雲南此舉並不容易理解。雲南省對此強制措施的棄用,即使是先行一步,也不合適。
多地仍對“黑車”實施暫扣
客運市場中無合法經營手續的車輛從事營業性運輸,也即“黑車”問題,是合法客運經營者反映最多、最強烈的問題。
今年2月16日,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對發生在去年11月正規客車業主為保護運營線路不被“黑車”侵佔的砸車傷人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訴。正規車主維權不當觸犯法律,從另一個方面也凸現了“黑車”問題的嚴重性。
“黑車”問題是近年來交通運輸領域整治的重點。罰款、扣車通常是各地治理“黑車”的主要手段。更有觀點認為,“黑車”猖獗是個“頑症”,罰款帶有彈性,不足以震懾“黑車”,不如採取統一扣車的方式,這才能對“黑車”車主釜底抽薪。
就在雲南取消對“黑車”的暫扣強制措施以後,各地在整治“黑車”執法中,頻頻採用暫扣措施。通過搜索百度新聞很容易就能查到相關新聞。
有關專家認為,在行政強制措施的清理中,由於理解有差異,工作成果可能千差萬別。為了防止法規規章清理中矯枉過正,國務院法制辦應該加強對清理工作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