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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藥監局:保健食品名稱以批准內容為準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7日 09: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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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實施近日發佈的《保健食品命名規定》和《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今天印發通知明確:在進行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時,産品中文名稱應當以批准的內容為準。

  通知指出,《保健食品命名規定》發佈前已批准使用的産品名稱,原則上可繼續使用,存在嚴重誤導、欺騙消費者情況的除外。産品批准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對産品中文名稱進行審核。原産品中文名稱不符合《保健食品命名規定》且需要繼續保留的,應當在申請延續的同時提出申請。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核同意後,可使用至下一個有效期結束。産品批准證書未載明有效期的,將在産品清理換證時,依法規依程序一併處理。同時規定,發佈前已經受理的産品,其中文名稱審核工作按照該規定執行。(胡建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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