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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收費為何引發輿論關注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3日 09: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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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百元欠費過十幾日變千元”“打印96頁對賬單收費4200元”“同種服務收費相差數倍”……在國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過程中,涉及商業銀行的亂收費問題再次引發輿論關注。

  在銀行業繁榮發展的同時,如何保障消費者權益?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就此問題進行了深入採訪。

  收費名目繁多,令消費者眼暈

  最近一個時期,中國銀監會等部門就制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不少消費者對當前銀行收費問題反映強烈,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

  一是收費差別大,消費者“看不懂”。日前北京花旗銀行客戶王岩“打印96頁對賬單遭收費4200元”一事引起了社會關注。記者發現,遭媒體曝光的花旗銀行第二天就將其“天價”打印費率調整,月結對賬單12個月以內免費,12個月以上人民幣100元/每份/每月,收費最高1000元封頂。王岩對記者表示,收費標準忽上忽下,“很擔心以後會不會改回來”。

  一些消費者反映,不同銀行之間針對同一種服務的收費差別很大,也讓人“看不懂”,如ATM機異地跨行取款費用從單筆兩元到22元,相差10倍;信用卡挂失費從20元到50元到60元的都有。

  二是收費門檻高,消費者“用不起”。在京工作的王文,今年1月份在京刷信用卡消費了4.5萬多元,因過年時回家匆忙,剩餘113.49元欠款未還,在短短十幾天內就被銀行記了1101.02元的罰息。針對這一做法,銀行方面解釋説,無論還了多少,只要沒還完,都得按全額計算利息,而且此前信用卡的免息期也不被計算在內。王文説,銀行對信用卡服務收取相應的費用可以理解,但如此乘人不備,“讓人感到有欺詐之嫌”。

  除了信用卡全款罰息,消費者投訴亂收費的問題還有不少,如信用卡取現手續費高達3%(取款1000元收30元手續費)等,讓不少消費者驚呼“上當了”。

  三是收費名目多,消費者擔心“被收費”。有一些上了年紀的消費者反映,現在銀行收費項目繁多,如小額賬戶管理費、信用卡取現手續費、轉賬失敗手續費,更換存摺費、重制卡費、重置密碼費、網銀收費等等,令人目不暇接,而且多數銀行對收費遮遮掩掩,既沒有在網站上充分公佈,收費前也沒有及時提示,讓人一不小心就“被收費”。

  定價權下放後,收費項目猛增

  近年來,我國銀行業加速發展,服務網點增加很快。服務收費也增加很快。

  據銀行業協會2011年公佈的數據,銀行業各類服務項目共計1076項,其中收費項目850項。而武漢大學進行的一項銀行卡收費課題研究發現,當前我國銀行收費項目大約有3000項。

  接受記者採訪的消費者反映,儘管國家有關部門多次採取清理銀行亂收費行動,但層出不窮的收費項目依然讓人目瞪口呆。

  專家指出,我國商業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正偉説,2003年頒布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將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本應由政府部門決定的銀行服務定價權部分下放至銀行總行,使得其在收費項目定價上大行其道。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表示,有《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作為尚方寶劍,這些年來雖然部分項目被叫停,但銀行收費不斷增加的現象總體並未好轉。

  董正偉表示,涉及銀行的收費項目取證難度大且單筆金額小,消費者花費很多精力去維權往往得不償失,因此儘管消費者反映強烈,但真正訴諸法律的並不多見。

  應加強銀行監督,明確服務成本

  近年來,社會輿論一直關注銀行業高利潤現象。有學者認為,銀行作為企業,自然要遵循市場原則,對其服務自主定價。也有學者並不認同這一觀點,認為銀行業要比一般企業負有更多社會責任,不能完全追求利潤最大化。

  截至2011年,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資産已達113萬多億元。目前,我國仍以牌照發放來決定銀行經營的準入,這就造成了銀行業非充分競爭的局面。

  北京大學社會學教授夏學鑾説,銀行作為重要的金融服務機構,承擔著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的責任,同時還向百姓提供基本服務,這也是國家賦予銀行特殊地位的原因。銀行部門切切不能以降低自身道德標準、忽視社會責任來完成自己的利潤增長。

  如何促進銀行業自身改革及良性發展,又能維護消費者權益?業內人士認為,政府部門及銀行業應從建立維權渠道、理順監管規則、鼓勵産業創新等方面多管齊下,聯手治理亂收費。

  有關專家指出,金融消費屬於特殊消費領域,其特殊性帶來明顯的市場信息不對稱,這些因素導致受到侵權的消費者面臨投訴無門的尷尬,建議有關部門設立一個消費者金融權益維護的專門機構,在方便金融消費者投訴的同時,加強對銀行服務的監督。

  董正偉、邱寶昌建議,政府部門在監管銀行收費定價時,應理順現行法律和法規的關係,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國家定價和銀行自行定價的範圍,要求銀行在制定收費政策時要明確成本,以成本及合理的利潤構成收費價格。

  新華社北京3月22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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