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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小長假,但不少人仍需堅守崗位。記者從市人保局獲悉,4月4日清明節當天加班,單位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4月2日、3日加班的,單位可以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通知,4月2日(星期一)至4日(星期三,清明節)放假調休,共3天。3月31日(星期六)、4月1日(星期日)上班。其中,4日清明節是法定節假日,2日、3日與3月31日、4月1日調休,為公休日。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從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從1280元調整為1450元,相應的最低日工資也由58.85元提高到66.67元。
如果在清明節加班一天,按本市新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加班費應不低於200.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