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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詞語
據新華社電記者昨天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獲悉,為保證保健食品命名科學、規範,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修訂印發了《保健食品命名規定》,並制定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保健食品命名規定和命名指南,列出了在保健食品名稱中禁止表達的詞意或使用的詞語(如右圖)。
規定還要求,保健食品的通用名不得使用已經批准註冊的藥品名稱,配方為單一原料並以原料名稱命名的除外。不得使用與已經批准註冊的藥品名稱音、形相似的名稱。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稱。以産品所用原料命名的,應使用規範的原料名稱,但不得以配方中的部分原料命名或擅自簡寫命名。營養素補充劑類産品一般應以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配方由三種以上維生素或三種以上礦物質組成的産品方可以“多種維生素”或“多種礦物質”命名,不得以部分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