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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首發申請人財務有效期內即可申報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6日 18: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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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時報記者3月16日獲悉,證監會16日宣佈廢止證監會公告[2009]19號。這意味著創業板首發申請材料將無需留出3個月的審核時間。目前審計報告的有效期是6個月,根據這一新規定,以2011年度為最後一個報告期的創業板首發申請人在2012年6月30日前申報即可。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該公告廢止後,創業板首發申請人滿足股份有限公司持續經營36個月的要求(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的可連續計算),招股説明書和審計報告最近一期會計數據在有效期內即可申報。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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