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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首例基金分紅案件日前已正式結案,基民損失巨大上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但最後卻以失敗告終。
2006年6月,袁女士通過某證券公司,花5萬元持有10萬餘份“南方穩健2號”證券投資基金。認購時,袁女士選擇了“現金分紅”的基金分紅方式。
2年多過去了,袁女士一直沒有得到分紅。2008年熊市到來,基金市值大幅縮水,袁女士也損失慘重。此後,袁女士查詢南方基金2007年年報發現,該基金2007年期末可供分配利潤為每份額0.6959元。根據基金合同約定,南方基金至少應將利潤的90%分配給自己。
袁女士認為,由於南方基金未按約定“現金分紅”,擅自將她應得紅利進行基金再投資,給她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2009年,袁女士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賠償紅利損失和利息6萬餘元,並退還管理費。
2010年3月,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做作裁決,認為“南方穩健2號”基金在2007年具備分紅條件,未分紅係南方基金違約;但其未分紅的行為,和袁女士財産損失之間無必然因果關係。
仲裁書認定南方基金違約,按照證券法規南方基金應受行政處罰。多位基民在律師幫助下3次上書證監會,要求對南方基金進行處罰。
日前,證監部門終於發出答覆函,表示會“加強監管”,但對是否處罰南方基金,卻只字未提。
證監會深圳監管局“表揚”了張遠忠和基民“在推動規範基金分紅問題上做出的突出貢獻”,並希望“社會各界繼續關心和監督基金業”。
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媒體關係部劉東宇表示,深圳證監局的回復函明確了該爭議屬於民事爭議,應由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基金合同約定,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等爭議處理方式依法解決。“南方穩健2號”分紅案的仲裁及訴訟程序已經于2010年3月完成,終局仲裁結果標誌該分紅案已依法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