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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將設食品警察 評:“再保險”別成“都不管”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4日 11: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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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報道,武漢將率先在公安機關配備專門的“食品警察”,力爭在未來4年把武漢建成“全國食品最安全城市”。“食品警察”是指對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力的人民警察。此詞一齣,不僅沒有引起一片讚譽,反而引來了一片質疑:“食品警察”在設立之後,在職權上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及工商部門之間如何進行分配? 

  近年來,一些食品安全問題被呈現在公眾面前,帶給人們很強的危機感,設立專門的“食品警察”,有利於打擊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犯罪,同時和農業、質監、工商、藥監等行政執法部門也能夠互相監督。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農産品質量安全法確立的分段監管模式,農業部門監管農産品,質監部門監管食品生産環節,工商部門監管食品流通環節,食藥監部門監管餐飲服務環節,在理論上實現了監管全覆蓋,那麼“食品警察”還能有所作為嗎?我國食品安全法第98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民警察有權針對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進行偵查。“食品警察”的法律威懾力明顯強于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

  在目前體制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只設到縣級,監管能力普遍不足。對食品安全設立警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其力量不足的問題。同時,在有關行政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時通知“食品警察”到場,可以互相監督,避免在行政執法實踐中可能出現以罰代刑、行刑不分等情況;“食品警察”還可以直接介入開展取證工作,對於構成刑事犯罪的行為依法開展立案偵查活動;此外,“食品警察”的介入還可以依法保證行政執法順利進行,避免行政執法人員人身安全受到威脅。

  任何一種新生事物都會受到實踐的考驗,筆者認為,“食品警察”這種工作模式不宜立即推廣,因為在公安機關設立專業的食品安全部門,有可能會導致其他行政執法部門怠于行使權力。這些部門可能會認為畢竟公安機關也具有行政執法職能,將維護食品安全的職責全部放權給公安機關。

  根據我國人民警察法規定,公安機關的行政執法職能,僅限于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而不包括對食品安全案件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的權力。因此,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繼續負擔起查處食品安全案件的職責,在執法活動中發現可能有犯罪行為發生的,要及時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食品警察”也需要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間建立案件線索移送機制,確保行政司法權力明晰且正確有效行使,為公眾的食品安全提供一道堅強有力的“再保險”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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