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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嚴控四類人入股PE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4日 05: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重慶商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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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監會對於PE投資IPO項目(尤其突擊入股)的監管要求,從最早的拉長鎖定期,到終級追溯式核查,再到嚴控“公務員、銀行人員、仲介人員及親屬”等四類人成LP或股東;及至最新的“完全式”信披及“適格性”(法律用語,即合適的資格)核查,其施政導向明顯趨嚴。

  更需注意的是,兩年來,“設、融、投、退”證監會之於PE業的監管,表面看發力於産業鏈最後一節,實際上仍扣住當前投資利益鏈最重要一環,其變化趨向更當關注與研究。

  記者近日從多位保薦機構負責人處獲悉,監管層對IPO前一年內入股的PE機構,要求在終級追溯的核查背景下,再進行“完全式”信息披露,包括PE基金基本情況、財務狀況、投資項目列表等;也包括追溯核查的GP、LP中法人、自然人的背景簡歷、財務狀況等。

  在此基礎上,監管層要求對上述情況的PE進行最嚴厲的“適格性”核查:除此前已要求關於“與發行人及其他股東、仲介有無關聯關係、有無特殊協議及安排、是否存在利用有限合夥規避200人股東限制”等內容的核查,還增加對“是否具備投資發行人的資格、註冊資本或實際繳付出資額是否遠高於投資于發行人的資金額、認購發行人增資僅為其投資項目之一”等,其目的在於嚴格甄別“只為投資發行人而成立的特殊目的主體”,也即俗稱的“偽PE”。

  針對上述政策變化,有保薦人對記者説:“從此前的監管實踐中,證監會目前認為設立"特殊目的主體"類的影子公司投資IPO項目,不符合PE投資本質,且存在腐敗等貓膩的可能性很大,故而要求嚴格核查,説不清道不明的一律清理。”

  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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