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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華士的英文標識“CHIVAS REGAL”被他人申請註冊為服裝商標,芝華士兄弟(美洲)有限公司將我國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告到法院。記者近日獲悉,北京市一中院判決維持了商評委的涉案裁定。
2003年,浙江省溫州市的溫某向我國工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申請註冊“CHIVAS REGAL 88及圖”商標,指定使用在服裝、針織服裝等商品上,芝華士公司對此提出異議申請,被商標局駁回。2007年,芝華士公司向商評委提起異議復審申請。2010年,商評委作出裁定,認為芝華士商標使用在服裝等商品上,並沒有違反商標法的規定,核準註冊。
對此,芝華士公司將商評委訴至市一中院。
法院認為,芝華士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作品“CHIVAS REGAL 及圖”首次發表時間、創作完成時間早于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日。因此,不能證明芝華士公司對該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權。
(記者 武新 通訊員 常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