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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業快速發展的過程中,要破除這樣一種理念,即發展快了難免會損害保險消費者的利益。如果持這種理念,就會容忍、默許甚至縱容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出現。
保護消費者權益和保險業快速發展在本質上也是統一的,但在一些實際情況中有可能出現矛盾,比如説要嚴格查處銷售誤導,要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停止審批設立新的分支機構、限制業務規模等等,這些都會在一定程度上使保費增長速度減下來。遇到這類情況的時候,我們就必須樹立起這樣一種理念——只有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保險業才能持續健康發展,這才符合科學發展觀對保險行業的要求。
開創保險行業的初衷是為了人們更好地生活,同樣,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發展是為了人。保險業發展是為了使更多的人能夠更好地享受保險服務,獲得保險保障。假如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就不能實現創立行業的初衷。所以,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的價值,大於保險業快速發展的價值,如果當這兩種價值出現某種意義的衝突、必須在這兩種價值之間進行選擇的話,決不能為了保險業快速發展而犧牲消費者的權益。
從現實操作層面上講,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是保險監管機構的法定職責,是保險監管的目的。
《保險法》第134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遵循依法、公開、公正的原則,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需要社會各方面共同努力,但保險監管機構在法律上有義務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保險監管機構履行機構職責,比如審批保險機構設立,審核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批、備案保險條款和費率,現場檢查、處罰違法違規行為,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採取措施,等等,這一切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當然包括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保監會在這方面已經作了很多工作,去年,保監會專門增設了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並制定了治理銷售誤導、理賠難的措施。我們相信,這些都會取得成效。
應該強調的是,提高服務水平、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需要建立固定的機制。為了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在一定時期內,針對突出問題,集中力量進行治理,這是完全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建立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的長效機制。比如保險條款的解釋原則,就是一個機制,如果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含義不清,可以有多種解釋,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就應該採用不利於保險公司的解釋?
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機制應達到這樣的效果——一旦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損害了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就應該使其付出的成本大於其獲得的不當收益。這裡説的成本,包括新聞媒體曝光後的信譽損失、受到保險監管機構處罰的損失、合同糾紛經司法判決的損失,等等。
建立切實有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還有待於全行業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