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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或主導可再生能源配額實施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9日 10: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證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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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雖然已形成主體思路,但上半年難以出臺。”權威人士透露,為保證可再生能源電力合理消納,能源局正主持制定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現已形成主體思路:擬將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地方政府三大主體分別作為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義務主體、實施主體和行政責任主體,強制推行可再生能源配額。

  至於外界期待較高的配額指標交易流轉制度,該人士介紹,從前期徵求意見的情況來看,由於實施困難,或不被列入可再生能源配額的管理辦法中。另外,由於配額實施主體、各地方政府領取配額的比例等細節問題還存在爭議,該管理辦法預計在今年上半年難以實施。

  地方政府或主導配額實施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是一個國家或者地區政府用法律形式對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市場份額做出強制性規定,在總電力中必須有規定比例的電力來自可再生能源。中電聯的專家指出,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實施或可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

  上述人士介紹,可再生配額管理辦法或通過明確發電企業、電網公司、地方政府三大主體責任,強制要求發電企業承擔可再生能源發電義務,電網公司承擔購電義務,電力消費者使用可再生能源電力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三大主體中,地方政府作為行政責任主體將起主導作用。據悉,根據管理辦法的徵求意見稿,能源主管部門考慮各地自然環境、資源稟賦、人口分佈和經濟水平差異,將配額分配到各省的發電企業,除西藏外,其他各省均有配額。地方政府的主要職責是,落實完成配額的實施方案,協調督促各省級電網企業完成配額指標。

  倒逼可再生能源並網

  據悉,在明確三大主題的同時,能源主管部門將會同監察、審計、國資委以及國家電監會等機構對省級政府、電網企業、電力投資企業配額指標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根據結果進行相應懲罰。配額指標的完成情況還將進入地方政府的考核體系。

  接近發改委的能源專家認為,地方政府主導可再生能源配額將倒逼電網企業消納可再生能源。他指出,目前可再生能源的裝機規模大量增加,但並網電量增長相對較慢,除了可再生能源本身不穩定等特點外,還因為電網企業認為可再生能源屬於“垃圾電”,出於投資回報考慮,電網公司消納的意願不強。

  中電聯的專家也指出,影響電力消費主要有兩個因素,一是電價,另一個是發電企業的準入門檻,而這兩個關鍵均有政府主導,由地方政府主導再生能源配額的實施,將有利於推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該人士還建議,為調動地方消納可再生能源積極性,應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可以抵減本地區能源總消耗和排放量。

  不過,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認為,能源主管部門在分派配額的時候,有各種阻礙因素,很難做到按需分配,反而會造成部分省份可再生能源投資的不經濟。他建議,在制定可再生能源管理辦法時,還是應考慮配套配額指標交易流轉制度。(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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