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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將近,近期頻繁爆出關於保險賠付的投訴。3月5日《投資快報》記者獲得一份來自廣州市某出租車公司的員工孫先生寫給保監局的投訴信件,涉及到太平洋財險廣東分公司不足額賠付的問題,同時邀請廣東廣之洲律師事務所的唐玉江律師進行相關的點評解讀。
法院判決後賠付耍賴
據悉,2010年6月26日淩晨,肖某駕駛無號牌自行車在新滘中路東往西的機動車道內由西向東行駛,至新滘中路龍潭牌坊對開路面時,遇孫先生駕駛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結果電動自行車車頭與小轎車車頭髮生碰撞,造成肖某受傷以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肖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而孫先生則承擔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後,孫先生墊付了1萬元醫療費給肖某。
2010年11月11日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以(2010)海民一初字第198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認肖某共花費醫療費23693.8元、後續治療費7000元。法院判決中國太平洋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肖某100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孫先生承擔40%即8277.5元。由於孫先生已經支付給肖漢平10000元,故法院判決中國太平洋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在支付10000元醫療費給肖某時應直接將孫先生多墊付的1722.5元支付給孫先生。
“法院判決及履行之後,因我駕駛的車輛也在保險公司購買商業第三者險50萬。我到保險公司辦理8277.5元的醫療費理賠手續及領取1722.5元的手續。保險公司口頭通知我説,肖某的醫療費23693.8元中有6000多元的自費藥品,故只同意理賠給我5000多元的醫療費用。”孫先生對此表示,“保險公司的做法非常霸道,也無任何法律依據。如果肖某的醫療費不到10000元,我沒有墊付一分錢,法院肯定判決由保險公司直接支付醫療費給傷者肖某,通常是法院判決多少,保險公司就支付多少,而且也沒有要剔除自費藥品的説法。針對同樣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現在讓我承擔全部自費藥品的費用實屬店大欺人,損害我的利益,毫無誠信可言。即使按照商業第三者的保險合同來處理,由於傷者的醫療費用是每天發生,而且自費藥品也是按比例每天發生,在法律規定保險公司賠償的10000元內難道沒有一分錢的自費藥品嗎?保險公司不按比例承擔直接要求我來承擔,沒有任何道理。”
律師點評:保險公司有違誠信與公平
唐律師:本案中的賠償項目是經法院判決確定的,保險公司也作為本案的被告之一到法院參與訴訟,對於賠償項目是否該賠,保險公司應在法院訴訟階段予以抗辯,但保險公司並沒有向法院主張拒賠項目,相反在消費者到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卻以各種理由拒賠部分項目,保險公司的做法違背了最基本的誠信與公平原則。保險局對保險公司這種做法的放任導致目前越來越多的保險公司效倣,進而導致消費者對保險公司失去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