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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信託因規避信貸額度管理而于2月下旬被監管部門一紙文件“叫停”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作為票據替代産品,國內信用證信託亦開始替補登場。
針對近日多家信託公司推出多款投向國內信用證收益權的信託産品,有業內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表示,銀行為轉移貸款規模,在銀信合作、理財業務、票據貼現接連受阻後,打起了國內信用證的注意。
不過,同業代付業務迅猛的勢頭已經引起了監管層的注意,有銀行間市場人士向記者透露,銀監會已要求某家股份制商業銀行上報同業代付規模。同時,某家位居“四大行”之列的銀行,因同業代付業務規模過大被監管層點名批評。
信用證信託的生存土壤
“銀行轉移貸款規模的需求很大,考慮到此前銀信合作、理財業務、票據貼現規模受控,因此銀行轉向同業代付並不奇怪。”華泰聯合證券分析師告訴記者,“同業代付大多基於國內信用證。”
中信證券在一份研報中指出,去年四季度末同業代付業務強勁增長4000億~5000億;今年1、2月份,由於監管層要求銀行自查該項業務,同業代付增長才大幅放緩。截至2月中旬,預計同業代付總額接近1萬億,佔總貸款規模約2%。
“票據規模受限制,銀行急需一種方式反饋客戶。國內信用證雖然不能在企業間流轉,最低保證金也相對較高,但實質上也算一種短期貸款。”華泰聯合證券分析師告訴記者,“從銀行核算的角度上看,國內信用證和票據都是表外業務。”
據中信證券測算,由於同業代付大多基於國內信用證,因此同業代付的客戶群體多為銀行供應鏈金融客戶,融資期限在1年以下,定價上參照相同期限銀行間拆借成本加一定提成,目前了解為8%以上。
“另外開展代付業務,不但可以豐富自身的中間業務收入,還可以提升同業資産收入。”華泰聯合證券分析師指出。
期限過短恐被“指導”
國內信用證期限都在6個月之內,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卻要求集合信託期限不得少於一年,二者期限不匹配,信託公司無法將募集得到的資金僅投資于某一款信用證。
參考去年下半年的票據信託,時間都較短。部分信託公司通過設計偽“開放式”産品將票據信託期限設置在1年以下,甚至直接把信託期限設置在1年以下,這不符合長期投資的理念,也不符合《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有違規之嫌。
“信託公司有很多方法可以規避這個規定,比如規定信託産品的期限後置入提前終止條款,當達到信託目的或信託目的無法實現時,受託人有權提前終止信託産品;或者是將産品設計為開放式,投資者需要在每期(子産品)到期後贖回,可以在每期(子産品)發行時申購,實際上是將多款期限較短的産品包裝成一款期限較長的産品。”普益財富分析師告訴記者。
實際上,監管層規定集合信託期限不得少於一年,不僅是因為監管層倡導長期投資理念,而且是因為要防止過度投機。
“如果要監管的話可能會提升國內信用證的資本耗用,或者把同業代付移入貸款科目核算。”某信託業人士告訴記者,“假如國內信用證信託失控,這兩項措施比較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