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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小姐乘坐“摩的”時不慎跌落,不治身亡;隨後,“摩的”司機臥軌自殺。趙小姐的父母將“摩的”司機繼承人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21萬餘元。近日,南海法院一審判決“摩的”司機繼承人賠償趙小姐父母12萬多元。
案情乘坐“摩的”不慎跌落身亡
2011年4月17日,在南海打工的貴州人趙小姐乘坐“摩的”去獅山。當摩托車行至小塘紅星路變電站路段時,趙小姐不慎從車上跌落,送醫院搶救至4月25日死亡。也許是無力承擔鉅額的賠償,“摩的”司機在墊付了4000元醫藥費之後,于4月19日臥軌自殺死亡。
交警部門經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無法查清趙小姐從摩托車上跌落的原因,無法認定事故責任人。於是,趙小姐的父母將司機繼承人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12萬元,司機繼承人在繼承遺産的範圍內連帶承擔交強險賠付不足部分的人身損害賠償9萬多元。
被告趙小姐屬車上人員,保險公司免賠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該公司只投保了交強險。根據交強險條款第五條的規定: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人身受傷或財産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的車上人員被保險人。根據交警的事故證明,本案死者趙小姐是由於從車上跌落,經搶救無效死亡,應屬車上人員。因此,趙小姐的死亡不屬於交強險的賠償範圍。
判決“摩的”司機繼承人在司機遺産範圍內賠償
南海法院根據確認的事實認為,摩的司機在駕駛肇事車輛搭乘趙小姐時發生事故,並沒有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所以,這起事故是摩托車單方發生的事故。由於交警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人,原告認為肇事司機應按50%的份額承擔本案的民事賠償責任,其主張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許。由於肇事司機已死亡,所以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由其繼承人在繼承其遺産的實際價值範圍內承擔。
而趙小姐是出事摩托車上的乘客,不能視為該車輛以外的第三者,趙小姐的死亡損失不適用交強險限額賠償範圍理賠對象,所以法院採納被告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保險公司在本案中不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南海法院核定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趙小姐死亡而産生的損失有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共25萬多元,按照50%計算並扣減司機墊付的4000元後,司機繼承人還應在繼承遺産的實際價值範圍內賠償12萬多元給趙小姐父母。
溫馨提示 乘坐正規公共交通工具才有保障
法官提醒市民,出行儘量選擇公交車出租車等正規的公共交通工具。因為公交車出租車等除了按照法律規定投保交強險,還會購買其他包括車上人員責任險在內的商業保險。這樣即使是機動車單方發生事故造成乘客損失,乘客也可以從保險公司獲得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