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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兩個《試行辦法》實施以來,中國企業年金市場化運營已滿7年,但截至2011年6月30日,企業年金市場總規模僅為3032.35億元,與市場化運營之初估計的超萬億規模相去甚遠。幾乎所有企業年金管理機構的資産規模因長期達不到盈虧平衡點而面臨極大的生存挑戰。
如果這種狀況得不到實質性的改善,那麼不僅目前已初具成形的競爭性市場生態格局將在未來幾年裏付之一炬,而且將導致中國多支柱養老金體系的結構性缺陷越來越嚴重,既不利於應對日益逼近的人口老齡化挑戰,更無助於化解未來的財政負擔。顯然,做大企業年金基金規模,加快企業年金市場發展已迫在眉睫,而當務之急就是儘快破除阻礙企業年金市場快速發展的“四大障礙”。
首先,稅收政策短視且優惠幅度極為有限,已成為阻礙中國企業年金市場快速發展的最大障礙。遍覽世界私人養老金市場的發展,幾乎所有企業年金制度發展較好的國家都採用EET稅收模式(繳費和投資階段免稅、取現時繳稅)並提供較高的稅收優惠幅度。
就EET稅收模式而言,其優勢不言而喻。一方面可以通過延遲納稅讓企業年金計劃參保人更多地分享企業年金的投資收益;另一方面,通過末端徵稅,可以調節消費差距(而不僅是收入差距),並與遺産稅相銜接,防止稅優補貼用於非個人養老消費目的。
對於後一方面,美國401k計劃給了我們很好的啟示。美國國內稅務局對僱主繳費和僱員繳費做出了明確規定,並針對提前支取、借款、困難支取和不支取等一系列行為制定了詳細的懲罰性措施。例如,計劃參加者只有在年齡超過59.5歲、死亡、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發生較大醫療費用或者適用提前退休等幾種情況下才可以支取,否則將被加收懲罰性徵稅。當然,401k計劃也允許參加者從個人賬戶中借款,但借款者將面臨雙重徵稅(還款和利息不享受稅收優惠)。總之,其原則就是稅收優惠被看成一種福利,因此不能被濫用。另外,如果401k計劃參加人年齡超過70.5歲,則必須從個人賬戶中取款,否則政府將會徵收50%高額懲罰性稅收,目的是平滑終生收入,鼓勵老年人當期消費,而不能將養老金資産轉成子女或親屬遺産。
稅收優惠幅度較高也是其企業年金市場較快發展的成功秘訣之一。同樣以典型的401K計劃為例,僱員最高的繳費比例可以佔到工資額的25%,如果不超過規定的免稅限額(2009年免稅額上限為每年16500美元;50歲及以上僱員為22000美元),全部繳費都可以從應稅收入中扣除,也就是説使用稅前工資進行繳費。反觀中國的企業年金制度,個人繳費部分沒有任何稅收優惠,而只對企業繳費部分提供相當於職工工資總額5%以內的部分進行免稅,其稅收優惠幅度非常有限,表明財稅部門更關注當期的財政收入。在這種稅收政策下,企業年金計劃和職工個人銀行存款或直接投資資本市場並無太大差異,其激勵性就必然是非常差的。同樣,由於不是在後端徵稅,其調節收入分配效果和稅優合法性也必然是大打折扣的。
因此,加快中國企業年金市場發展應該首推財稅體制改革,儘快研究並實施EET稅優模式,給予並加大個人繳費環節的免稅力度,同時對待遇發放環節的稅收政策做出合理安排,真正服務職工個人養老的目的。
其次,資本市場“強融資、弱投資”功能錯位取向始終沒有明顯改善,成為當前企業年金市場健康發展的主要障礙,也是目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能否入市引起社會廣泛爭議的主要原因。在當前的市場環境下,即使給予企業年金制度再多的稅收優惠、企業年金管理機構就算有再先進的投資理念和方法,也難以保證企業年金參保職工的繳費不被資本市場“圈走”。其實,對於時下爭論的養老基金應不應該投資股市本身就是一個偽命題。因為從全世界來看,養老金包括企業年金投資股市是大勢所趨,只是投資比例和範圍有所差異,否則只能讓老百姓的養命錢面對無情的貶值風險,給未來養老金支付帶來巨大壓力。關鍵是,如果養老金和資本市場各自遵守自己的“遊戲規則”,那麼養老金入市與否就不應該成為一個問題。當然,資本市場的完善也並非是養老金投資入市的必然前提,二者完全可以相互促進。例如,智利在上個世紀80年代進行養老金私有化改革時,其資本市場也存在很多缺陷和問題,但智利始終把加強對投資人的保護,實現投資人和籌資人的利益平衡,作為改革和完善資本市場的一個基本準則,在資本市場逐漸進入良性循環的同時,養老金也獲得了巨大收益。
其三,跛腳的社保制度日益成為企業年金市場有效拓展發展空間沉重的法理障礙。一般來説,有能力參加企業年金計劃的職工收入相對較高,他們參加企業年金計劃所享受稅收優惠是以在社會保障中向低收入者進行補貼為前提的,這是社會福利向低收入者傾斜的基本社會價值理念所決定的。換言之,如果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率很低,或者社會互濟功能較差,那麼發展企業年金計劃並對參加者提供豐厚的稅收優惠便喪失了存在的社會基礎,必然遭到世人所詬病。
例如在美國,僱員繳費享受這種慷慨稅收優惠必須以參加社會保障制度(大體相當於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鄉低保制度的總和)並繳費為前提。美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幾乎覆蓋全民,而且具有較大的社會互濟功能。低收入者相對於其在職收入的替代率水平明顯要高於高收入者,實際上相當於高收入人群向低收入者提供補貼。
當然,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勞動力市場中非正規就業比重較高,這加大了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覆蓋的難度。但作為替代,我們需要儘快建立惠及低收入人群的非繳費型養老金制度。可喜的是,從2006年開始建立的農村和城鎮居民養老金制度已經取得了較大推廣,只是目前每月55元標準還難以滿足老年人的基本生存需要,因此還應該進一步提高待遇標準。只有這樣,企業年金的發展才不至於缺乏法理基礎。另外,目前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率高達28%,這也嚴重降低了企業或職工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願望和能力。因此,為了更好地促進企業年金髮展,降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也十分必要。
第四,企業年金集合計劃優惠政策缺失,是企業年金制度向中小企業擴面的重要障礙。中國企業年金制度建立以來,主要針對單一計劃做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安排並促進其較快發展。相比之下,對於適用於中小企業的集合計劃相關制度安排出臺的時間較晚,並導致集合計劃發展相對滯後。當然,政府已經開始認識到這一問題並開始從制度供給層面加以重視。例如,2011年5月1日生效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第11號令)第八章已經對促進集合計劃的發展做了原則性規定。2011年5月23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發《關於企業年金集合計劃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導法人受託機構設立集合計劃,從制度層面保障中小企業參保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更為重要的是,中國目前還沒有針對中小企業特點提供特殊的優惠政策,因此極大地抑制了中小企業參加計劃的潛在需求。目前的企業年金制度特別有利於大型企業建立企業年金計劃並有效降低運行成本,實現規模經濟效應。但對於廣大中小企業來説,由於員工人數少、所形成的企業年金基金規模較小,很難有效解決建立計劃流程相對繁複、管理費率相對較高的現實問題,導致佔城鎮總就業人口80%的中小企業職工被企業年金制度拒之門外。(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 齊傳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