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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日前聯合印發《企業安全生産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根據《辦法》,煤炭生産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煤産量按月提取安全費用。各類煤礦原煤單位産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為: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30元;其他井工礦噸煤15元;露天礦噸煤5元。
非煤礦山開採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礦産量按月提取安全費用。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産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為:石油,每噸原油17元;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採),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10元;核工業礦山,每噸25元;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2元,地下礦山每噸4元;小型露天採石場,即年採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採高度不超過50米,産品用於建築、鋪路的山坡型露天採石場,每噸1元;尾礦庫按入庫尾礦量計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每噸1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每噸1.5元。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