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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糾結八載無法成行,暴露出住房制度存在的缺陷。當下,我國住房建設資金來源緊張,無論是政府建設保障房,還是開發商投資項目,都陷入比往年更加窘迫的資金困境。在這樣極度需要社會多元資金和民間建房模式參與的背景下,打開融資渠道這扇大門顯然不能只依賴銀行貸款,不能只依賴杯水車薪的住房公積金,不能只提倡國有大型企業的自建模式,特別是在房地産信託投資基金長期“缺席”下,主管部門能不能修改“集資合作建房違規”這一條款?畢竟這關係到缺少資金的住宅産業能不能注入更多的新鮮血液。
能不能允許合作建房等多元化建設模式的存在,關係到創新住房金融,關係到普通住房消費能否有更多投融資渠道,關係到能不能把那些過度的投機資金引導到成本低、小戶型住宅建設的“蓄水池”上來,關係到能不能在公租房之外,擴大城市住房供應的途徑。
——《新京報》
點評:民間合作建房,聽上去很令人期待,只是,相關的法理法規是不是應該跟上?